港版國安法︳李家超指實施有多重監督 截聽有平衡人權保障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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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周一(6日)將《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刊憲,賦權警隊國安部門的權力,當中列出7項措施權力、程序及審批權力的準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9日)撰寫網誌解釋有關條文,強調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批准,又指程序有多項保障條文,例如授權時須考慮個案的逼切性和嚴重性,亦要符合「相稱性」及「必要性」的驗證標準,以平衡人權的保障。
李家超指,他已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警方要遵守,而國安委對措施有監督責任,行政長官按《細則》,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監督工作。他又表示,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安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也是公民的義務,香港有必要履行憲制責任,巿民才可過免受暴力威脅和破壞的平靜日子,香港才可恢復秩序,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重回正軌。

保安局的文章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資料圖片/梁銘康攝)

保安局的官方網頁上載題為《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力量》文章,其中提到周一(6日)刊憲的《細則》七項措施中,有四項是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包括搜查處所、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以及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

文章指,這些措施於現有法例的做法無分別,大致是將有關條文抄錄入《細則》內,並舉例指,執法人員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誤以致證據有可能被毁滅或疑犯逃脫等緊急情況下,毋須手令搜查,做法與《火器及槍械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下容許的情況類似。

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方面,文章指由行政長官批准的做法,與很多國家由總理或部長批准的做法類似。

至於警方可在條文適用的情況下,要求在香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文章表示包括美國及澳洲在內的多個國家,都有類似法例規管外國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而在香港亦並非全新事物,因為在《社團條例》裡,社團事務主任已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以履行其所需職責。

《細則》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文章表示,近年網上或社交媒體出現不少煽動性言論或明顯虛假資訊,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被嚴重誤導,甚至因而作出極端暴力的違法行為,有些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為防止包括煽動性或虛假的訊息廣泛傳播,產生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警務處處長如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李家超指,德國、澳洲、新加坡等國都有類似做法,因不同的公眾利益理由,訂立移除訊息或阻止公眾接達有關訊息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