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提特首協商產生 林鄭:選舉好處多應沿用 協商須改基本法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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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明年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接受《香港01》專訪時提到,《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認為若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毋須修改《基本法》。
特首林鄭月娥今(1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指,《基本法》的確列明特首可經協商或選舉產生,但如果以協商方式,需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她指出,歷任特首均由選舉產生,自己亦曾推動政改,認為特首以選舉產生較協商更有效益。

林鄭:選舉效益較協商好

對於梁振英提出特首可經協商產生,被指是民主進程「開倒車」,林鄭月娥說,《基本法》第45條的確列明行政長官可經協商或選舉產生,但事實是自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透過選舉產生,自己在2014年曾親自推動政改,亦曾參與特首選舉,認為無論從歷史發展、社會效益的角度,特首以選舉產生比較好。

她又說,如行政長官要改由協商產生,須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形容是非常嚴謹的過程。她指,一場選舉的好處不單是選出行政長官,而是在選舉過程,讓候選人向社會交代其施政方向,既然過往一直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未來應繼續沿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45條

修改立會選舉制度? 林鄭:港情況堪憂 中央出手可理解

林鄭月娥強調,中央自回歸以來,非常有誠意在港推動選舉,根據《基本法》第45條,按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由最初特首選委會的400人增至1200人,到2014年原本容許於2017年在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下,一人一票選出特首,「中央人民政府對推動第45條,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誠意,是路人皆見的,但發生甚麼事?是實際上有部分香港人士阻止民主進程。」

對於早前《路透社》報道,北京正考慮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減少民主派對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影響。林鄭月娥形容,香港目前情況令人擔憂,與制訂《港區國安法》時的說法同出一轍,當香港實際情況出現高風險,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影響「一國兩制」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要採取行動也是可以理解,特區政府當然會配合,但目前她並無改革政制的具體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