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判囚|梁愛詩:審訊按普通法原則非「走過場」 刑期合理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違反國安法判囚20年,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表示,案件審理過程完全按照普通法原則,判決理據充實,法官量刑時充分考慮各項因素,並非「走過場」。針對有聲音指黎智英持有英國護照,可否移送至英國服刑,梁愛詩表明,這類要求並不合理,是「無嘢講搵嘢講」。

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表示,黎智英案的審訊及判刊按普通法原則,有理有據,並非「走過場」。(資料圖片)

黎智英囚20年 梁愛詩:法庭考慮被告意圖、目的及行為

梁愛詩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指出,黎智英案判詞長達855頁,當中詳細分析了各被告在案中角色,大部分有文件證據,顯示整個審訊有理有據。對於外界質疑案件缺乏足夠證據,梁愛詩認為他們沒有或不願看判詞列出的事實。她憶述,《香港國安法》立法初期,社會曾憂慮出現「以言入罪」情況,但今次判決正好表明,法庭必須考慮被告有否危害國安的意圖、目的及行為。

黎智英被判囚20年,梁愛詩認為刑期合理。她強調,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勢力,性質嚴重,國安法第29條訂明,罪行重大者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沒有判㲃最高終身監禁,已是考慮了黎智英的年齡、單獨囚禁等減刑因素。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串謀煽動共三罪罪成,連同6名《蘋果》高層,以及重光團隊的兩名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2月9日判刑,相信載有案中被告的囚車今早8時多抵達西九龍法院。(梁鵬威攝)

判決「打壓新聞自由」? 梁愛詩:人權法為言論自由設限

針對有西方媒體批評判決是「打壓新聞自由」,梁愛詩強調新聞自由非絕對。她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指出,在保障國安、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情況下,言論自由可受限制,黎智英的行為已明顯對國家安全構成影響,並侵犯了他人權利,因此對其自由作限制乃合法。

黎智英可移英服刑? 梁愛詩:無嘢講搵嘢講

黎智英持有英國護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見記者時,被問及會否准許其移送至英國服刑,鄧炳強當時表明黎智英是中國人,他是在香港犯法,在本地服刑是合理做法。梁愛詩則反問,即使黎智英是英國公民,但「他跟英國有何關係?」她指出,移交在囚人士目的之一,是確保不會被剝奪探訪權利,認為把黎智英移送英國的說法不合理,只是「無嘢講搵嘢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