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發小一派位等問責?政府:非所有錯都查 議員囑遲來公義非公義

撰文:呂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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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首長責任制設立兩級調查機制,處理涉及部門首長的嚴重問題,7月17日起實施。立法會今日(8日)舉行相關小組委員會會議審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公務員配合機制調查是基本職責,「沒有拖延配合的誘因」,如不合作會視為嚴重不當行為,可受紀律處分。

被問到物流服務署購買冒牌水事件、宏福苑火災、教育局誤發小一派位結果等事件,是否需啟動機制調查,楊何蓓茵指視乎是否有涉及個別官員的責任問題,如問題嚴重性及複雜性不高則毋需啟動相關機制,並非「所有錯都要調查」,需經過風險評估及理性討論。

選委界議員林振昇。(資料圖片)

公務員拒配合調查有罰則 可被凍增薪點和紀律處分

會上,勞聯議員林振昇擔心有涉事公務員採取不合作態度,拒絕配合調查。楊何蓓茵回應指,公務員如果不配合出席調查,即等同於「沒有盡基本職責」。她表示,公務員若不合作可導致嚴重後果,除了不獲「跳point」,更可招致被紀律處分,不過需要視乎其不合作程度。

選委界議員蘇紹聰。(資料圖片)

非公務員不合作怎辦?楊何蓓茵:靠公務員提供資料「作最好判斷」

選委界議員蘇紹聰擔心非公務員的人士拒絕合作,政府或難以處理。地產及建造界議員黃浩明指公務員提供具誤導性資料即受處分,質疑非公務員人士不合作卻沒有罰則。

楊何蓓茵回應指,如非公務員人士拒絕提供資料,只能夠透過公務員提供的資料「作最好的判斷」。現行主體法例當中沒有要求提供資料,因此附屬法例不可超越主體法例賦予權力至獨立調查委員會。她又強調,調查機制並非刑事調查或司法程序,僅作為機關內查明真相之用,故沒有執法機關的權力。

選委界議員何君堯。(資料圖片)

何君堯:遲來的公義非公義

工聯會黃國及選委界議員君堯均提出有關時效性的問題,指「遲來的公義非公義」,且公務員如要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調查並非難事。

選委界議員黃國。(資料圖片)

楊何蓓茵表示,由於不同案件複雜性不一,故局方不建議在規例設立調查所需時間,需要因應個別問題的嚴重程度應變,認為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成員調查時「沒有誘因拖延」,故不需要擔心時效性不足。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資料圖片)

教育局誤發小一派位要問責?楊何蓓茵:複雜性不高毋需啟動

會上,林振昇又問到宏福苑火災事件在機制下的處理方式,會否將獨立委員會中檢視政府的角色交予敘用委員會,憂兩者同時調查或導致結果不一致。楊何蓓茵指,調查機制「針對個人責任」,以宏福苑事件為例,要視乎調查結果是否能找出責任較大的人士再決定是否進入紀律程序。

民建聯新界東南議員葉傲冬問到日前教育局誤發小一派位短訊事件的嚴重程度是否亦需根據規例問責,楊何蓓茵則指,即使問題嚴重,但如當中複雜性不高並能夠容易找出起因,便毋需啟動二級調查機制。

議員憂公務員「怕做錯」難創新 楊何蓓茵:非所有錯都查

黃國於會上又指出,政府倡公務員「積極有為,勇於擔當」,但在調查機制下公務員可能因「怕做錯事」而不敢創新,因此設有「容錯機制」為佳。楊何蓓茵指,一切會講求合理性並經過深思熟慮及風險評估,而且「並非所有錯都要查」,因此依然有足夠容錯空間予公務員作出創新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