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試水溫」倡卓越律師升資深大狀 大律師公會兩大理據交鋒

撰文:洪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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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21年三讀通過《2021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非大律師的律政司律政人員擁有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俗稱「升仙」)。當時,一度引發大律師不滿,批評修例「矮化資深大律師地位」;另一方面有律師認為社會早就基於錯誤認定「律師比大律師矮人一截」,建議合併兩種執業糾正不公。 5年後的今天,相關討論再擺上「枱面」。

律師會最近「試水溫」,建議有卓越成就、專業地位、法律專長或經驗合資格律師,可以成為資深大律師,亦可積極物色律師為暫委法官。換言之,放寬「升仙」門檻至不只於大律師或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大律師公會回覆《香港01》查詢時提出兩大理據回應:一、律師事務所或面臨壓力,導致放棄代表某些訴訟人,反之獨立運作的大律師保障訴訟人不受外在壓力影響司法公正;二、大部分訟辯律師兩年未行使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因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分散,不願委聘競爭對手的訟辯律師。公會四字結論形容相關「很大程度屬學術性質」的討論仍然「言之過早」。

香港法律專業提供兩種律師服務——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後者和法官一樣保留了佩戴假髮的傳統。

立法會審議修例以「律師」代替「事務律師」

香港法律專業提供兩種律師服務——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審議《2026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包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當中,提到將「Solicitor」的中文對應詞由「事務律師」改為「律師」,並將「Barrister」的中文對應詞由「訟務律師」改為「大律師」。委員會邀請公眾就草案提交意見書,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有提交。

律師會認為可以將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擴展至展現出卓越成就、專業地位、法律專長或經驗的適當合資格律師。( 廖雁雄攝)

律師會藉機「試水溫」倡律師可升資深大律師

當中,律師會藉機會提出更進一步的放寬建議,認為可以將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擴展至展現出卓越成就、專業地位、法律專長或經驗的適當合資格律師。律師會指律師無意與大律師競爭,重申支持獨立的大律師公會及其角色。今次建議亦不會改變律師通常指示大律師出庭應訊的模式,亦不會動搖該架構。

1月19日,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在香港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張舉能致辭。( 廖雁雄攝)

倡專責委員會審查申請 引用外國例子證不削弱標準

律師會建議,專責委員會審查建議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師申請,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師會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持份者組成,確保委任過程的嚴謹性、獨立性。律師會認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經驗表明,將資格擴展至大律師以外的人士並不會削弱標準。以英格蘭及威爾斯為例,擁有較高發言權的律師自1995年起即有資格申請御用大律師頭銜。自1995年引入該制度以來,提交申請的231名律師中,已有66名律師成功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委任純粹基於才能,標準依然嚴格。

香港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律師」與「大律師」安排符合訴訟人利益

對於委任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應否擴展至律師,公會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所有律師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內庭聆訊中,均享有充分出庭發言權。換言之,在香港法院審理的絕大多數案件中,律師均擁有出庭發言權。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律師,亦可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公開法庭出庭。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s)在2012年經立法修訂引入。公會指,實際上訟辯律師行使該等發言權的情況非常有限,甚至可說是極少,反映目前律師與大律師之間的運作安排符合訴訟人的利益,亦與選擇委聘大律師的律師意願相符。

終審法院

律師事務所或面臨壓力 導致放棄代表某些訴訟人

公會引用時任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現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就Re Simpson QC一案的判決中的說法,論述香港較高級的法院已強調,訟辯律師與大律師的執業方式存在重要區別。當時,林文瀚指大律師仍然必須經律師轉介聘用,執業時須保持毫不妥協的獨立性;然而,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s)通常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而在大多數情況下,該事務所亦同時為發出指示的律師。儘管偶爾有訟辯律師接受其他律師事務所委聘的情況,這類情況在香港甚為罕見,且屬特殊情況。因此,訟辯律師的服務對公眾的可及程度,有別於大律師的服務。

資深大律師委任禮。(夏家朗攝)

大律師保障訴訟人不受外在壓力影響司法公正

公會指,有規模的本地或國際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面臨強大的商業、媒體、政府或行政壓力,迫使他們拒絕代表某些訴訟人,甚至放棄代表某些訴訟人。所以,一個強大和獨立,而且牢固地紮根於宏觀法律體制的本地大律師行業,能保障所有訴訟人,不論外在壓力來源為何、程度深淺,皆可獲得司法公正。

這項保障的力量,不僅源於我們的傳統以及「不可拒聘原則」,亦源於我們自僱、獨立的執業模式。
大律師公會
資深大律師委任禮。(夏家朗攝)

大部分訟辯律師兩年未行使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公會補充,雖然理論上有百餘名訟辯律師,但其中大部分人顯然在過去兩整年內,並未行使過其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由2024年初至2025年底(即兩年期間)頒下的判詞可見,訟辯律師於公開法庭行使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判詞數量少於15宗。此數字不包括訟辯律師擔任副手、以書面陳詞方式出庭,以及適用一般法院出庭發言權的事宜,如內庭聆訊或個人破產案件。

訟辯律師行使較高級發言權這般有限、零星,歸因於本地市場規模、其主要由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組成而較為分散,以及律師事務所自然地不願委聘競爭對手律師事務所的訟辯律師。
大律師公會

相反,由於大律師僅透過轉介接受委聘,因此他們絕不是同等意義上的競爭對手。基於現時情況,關於訟辯律師是否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討論,仍然言之過早,且很大程度上屬學術性質。

(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