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失效・三|行政會議的前世今生:從決策權威到人人詬病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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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是港英殖民地時期留下來的制度產物,前身行政局便是港督專權之下的諮詢機構。追溯《基本法》起草過程,可見不少聲音要求取消延續殖民地政策的行政會議,甚至認為行會作為諮詢機構沒有必要列入《基本法》,並質疑其成效作用不甚明確。不過,《基本法》仍然保留行會制度及其模糊不清定位,到底原因為何?

行政會議制度源於英國「內閣制」,是港英政府決策制度之一,當時稱之為行政局。

其時,港督總攬行政、立法大權,行政局同樣作為諮詢機構協助港督決策,而是否聽取意見亦取決於港督。根據1917年英皇頌布的《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港督有權臨時委任行會議員,惟需要向英國政府通報;而除非總督召開行會會議,行政局不得着手辦理事務,除了瑣碎、高度機密或緊急的事項外,港督的大部份決策須徵詢行政局的意見;若港督一意孤行,理由會被記錄在案。

回歸後的行政會議制度,從諮詢定位、特首委任權力和最終決策權等方面,都與行政局如出一轍。不過,兩者的設立動機截然不同,管治角色更有天淵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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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表示,「港督作出任何重要決定都要諮詢行會架構,有Governor in Council(總督會同行政會議)的說法,但這些決定從來都是來自港督,而不是行會。」(盧翊銘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