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慘打工仔!老臣拒即日調職千里外當自願離職 怒告獲賠¥50.7萬

撰文:賈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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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調職就要離職?廣州男子在1間公司任職7年,因拒絕公司即日將其從廣州調往2,000公里外的山東淄博,竟被視為「自願離職」並直接解僱。男子不服被「炒魷魚」入稟法院怒告公司,最終法院裁定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賠償合共50.7萬元人民幣(約58.4萬港元)。

雷先生認為,如此長距離的跨省調職將徹底影響家庭生活,於是提交書面文件正式拒絕調職,沒料到隨即被解僱。(AI生成圖片)

跨省調職2,000公里 老臣子拒絕報到即被炒

事發於2023年10月,年約40多歲的雷先生已在廣州某公司入職7年,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廣東省」,但合同寫明公司可因集團管理需要調派至分支機構。其後公司以「經濟效益較差」為由,向雷先生發出《職位調整通知書》,強行要求他即日調往山東省淄博市任職,職位、薪資不變。

雷先生認為,廣州至淄博相距近2,000公里,如此長距離的跨省調職將徹底影響他的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社交圈子,於是提交書面文件正式拒絕調職,並未前往山東報到。

雷先生認為,如此長距離的跨省調職將徹底影響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社交圈子。(AI生成圖片)

公司隨後發文,指控雷先生「未按要求報到,視為自願離職」,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且拒絕支付任何賠償。雷先生不滿公司做法,先向當局申請勞動仲裁,其後雙方均不服仲裁結果,最終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未按要求報到,視為自願離職
公司向雷先生作出指控

法院判決:跨省調動超出合理範圍 企業自主權非無底線

法院審理指出,雖然公司擁有用工自主權,但調職並非單方面決定權,需符合「合法、合理、協商一致」原則。承辦法官表示:「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廣東省,雷先生長期在廣州生活工作,跨省調職已超出合同約定範圍,客觀上對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不具合理性。」

法院認為,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跨省調職,並以拒絕報到為由將其解僱,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2026年4月,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敗訴,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未休年假薪金及加班費合共507,315.69元人民幣(約58.4萬港元)。公司其後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未休年假薪金及加班費合共507,315.69元人民幣(約58.4萬港元)。(AI生成圖片)

內地《勞動合同法》看合法調職3大原則

根據內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變更勞動合同(含調職)須雙方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公司不可單方面強制調職。合法調職需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基於經營需要:必須有合理的業務調整理由,而非打擊報復或逼迫員工離職

2.具備合理性:不跨省、不跨城長距離調動,不降低薪資,無侮辱性

3.需要協商一致:員工明確同意,書面確認

這類違法解僱在內地通常可追討,一般為N+1(其中「N」按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半年計半個月,超過半年計1個月;「+1」指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或雙倍經濟補償金(俗稱「2N」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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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後短期內懷孕休假到底符合法理嗎?近日內地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二審勞動糾紛案受到網民高度關注,事緣有入職未滿1年的女子因出現流產先兆向公司請病假,其後再申請婚假、產假,但均未獲批,女子在申請休假期間內也未到崗,在被停發工資9個月工資後被迫離職。

案件經審理後,法院判涉事公司違法,應支付該原告病假、婚假及產假工資,賠償金合共10.1萬元(約11.48萬港元),案件經二審後維持原判。到底該女子申訴合理,抑或涉事公司受委屈?案件惹來網民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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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入職不足1年結婚兼懷孕

案件緣起於2023年2月,原告人張女士入職上海某公司,月薪1.5萬人民幣(約1.71萬港元),工作地點在西安。張女士於同年9月結婚,12月被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需要請病假,同時又申請3月起休158天產假,並且多次請病假至3月3日,再申請從3月4日到3月8日休婚假。公司均未批准張女士請假,但她也未有上班工作,最終在2024年3月22日分娩。

2024年8月15日,張女士以公司拖欠9個月病假、婚假、產假工資為由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案件經法院初審及二審後,均判定涉事公司需向原告人賠償10.1萬人民幣(約11.48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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