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阿叔晚上強光照樹疑影雀!街坊:照貓頭鷹? 驚嚇動物恐違法
許多人喜歡拍攝野生動物,但「為咗影相,可以去到幾盡?」。Facebook群組「大埔 TAI PO」流傳多條影像和照片,現場是大埔太和路神召會康樂中學對開休憩處,1名戴白帽、穿上黑衣黑褲的中年男子站在上址,多次用強光電筒照向大樹,附近有專業相機和腳架,以及其他懷疑生態攝影發燒友。有街坊懷疑他在尋找走失雀鳥,但因後方有專業攝影器材,被質疑是想拍攝雀鳥,因未發現鳥蹤,遂以強光電筒照射大樹。
目擊者︰為咗影相,可以做到咁
目擊者在帖文批評「阿叔為咗影相,可以做到咁」,影片引來許多網民留言,「無品的垃圾生態攝影」、「隔離有人住!街坊已投訴」、「為咗影相,用強光直接照射雀鳥,畀你影到咁又點」。
由於區內過去曾出現野生的貓頭鷹寶寶,在網上引起熱議,有街坊質疑他們是想「照貓頭鷹」。
行為導致動物受驚 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本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4條,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違者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另外,根據本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或者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市民可致電1823向漁護署求助
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向不鼓勵市民用強光照射動物,尤其是夜行動物,例如貓頭鷹,視覺比人類敏感,一旦被人用強光直接照射,可能會造成短暫失明,市民若有任何投訴,可致電1823,熱線人員將會把電話轉介至漁護署跟進。
(Facebook群組「大埔 TAI 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