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書女港鐵遺失八達通!$500餘額即被挪用:人家比我還先出站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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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仍然使用實體八達通,一旦遺失,卡內款項隨時被人挪用。有女生在小紅書發文表示,今年7月15日乘搭港鐵期間發現八達通卡不翼而飛,由於內有500多元餘額,所以到站後立即向職員求助,獲告知其八達通是在便利店購買,並非實名卡,所以只能寄望有否好心人拾卡後,前來港鐵交出失物。

樓主事後申請電子八達通和翻查該張遺失的八達通消費記錄,發現「當時就被撿走了,消費了晚餐,人家比我還先出站,真的想笑」。樓主上載的圖片可見,當日早上11時52分對方用她的八達通出閘,車費28元,傍晚6時25分再用該張八達通乘搭港鐵,車資22.2元,當晚8時07分到名為「大茶飯」的餐廳用膳,消費了25元。

當日早上11時52分有人用樓主八達通出閘,車費28元,傍晚6時25分再用其八達通乘搭港鐵,車資22.2元,當晚8時07分用膳,消費25元。(小紅書圖片)

網民批評:拾遺不報,據為己有

帖文引來大量網民討論,「太過份了」、「拾遺不報,據為己有」、「真缺德」、「詛咒他」。有人直指有關行為就是盜竊,呼籲樓主報警。有網民分享指自己曾遺失了1張有2,400元八達通,「報案兩年還沒有消息,郵件給商場查了,監控說不知道是誰撿到的」。樓主則表示同情,「天哪,我們都當破財消災了。按理說通過對方的消費記錄,查對應的時間和地點的監控應該可以查到吧」。

干犯不誠實地取得他人財產 最高可囚10年

如果八達通在未經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使用其他人的八達通卡即是不誠實地挪佔並意圖永久地剝奪儲存在八達通卡內的金錢,使用者欺騙服務提供者,令對方相信自己是合法持卡人,其行為被視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服務。根據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17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許多人仍然使用實體八達通,一旦遺失,卡內款項隨時被人挪用。(資料圖片)

遺失以下八達通 方可報失

另外,根據八達通官方網站,只有個人八達通、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及已綁定八達通用戶方能享用八達通報失服務。若遺失以下八達通,失主需支付50元報失八達通服務費,包括手續費及該八達通成本費,收費將會從該八達通按金中扣除:

1. 個人租用版八達通
2. 附有自動增值服務功能的租用版八達通
3. 已綁定八達通為租用版八達通

樓主改用電子八達通。(資料圖片)

如遺失以下八達通則須支付20元的報失八達通服務費,包括手續費,收費將會從按金扣除:

1. 個人銷售版八達通
2. 附有自動增值服務功能的銷售版八達通
3. 個人手機八達通
4. 附有自動增值功能的手機八達通
5. 已綁定八達通為手機八達通或銷售版八達通

(小紅書)

其他報道:學生巴士遺八達通 被盜用消費狂買1飲品 網民憑線索猜出沒地點

遺失八達通未有即時「cut卡」,消費紀錄令人傻眼。有女網民於網上發文,指早前在巴士上遺下卡套,連內在的身份證、八達通及學生證也一併失掉,而她發現卡套疑被人撿獲,從八達通的使用紀錄,看到該人在兩日內有買食物、坐巴士及港鐵的紀錄,而最令人傻眼的是對方有13次買飲品可口可樂紀錄。

不少網民笑言「似懶闊佬請人飲嘢」、「好頸渴」,有網民更憑紀錄的1個線索,猜該人在機場使用這張八達通。

樓主指八達通被盜後的消費紀錄令人十分傻眼。(Threads@kammaua)
對方買了13次飲品。(Threads@kammaua)
樓主指已報失了八達通。(資料圖片)

全文:學生巴士遺八達通 被盜用消費狂買1飲品 網民憑線索猜出沒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