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的士掃椅背二維碼付車資 司機稱是廣告須再付 運輸署回應
根據運輸署規定,由2026年4月1日起,的士司機必須提供至少一種二維碼電子繳費媒介,和一種非二維碼電子繳費媒介讓乘客繳付車費,違例者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有女生在社交平台發文,指她日前因趕時間搭乘的士,即將到達目的地時便預先掃描椅背後的二維碼,「諗住轉頭一睇個錶就直接畀錢,可以即刻落車走人」,但當她表示付款後,司機才告知該二維碼並非其收款帳戶,更指是「廣告」。女事主不想花時間爭論,亦不想被誤會坐「霸王車」,只好再次付款。
事件引發網民熱議,有人認為樓主自身有責任避免事件,「以為嘟code俾錢之前,問一問司機係常識」、「亂咁掃code同亂㩒link完全無分別」;不過更多人質疑司機說法,「樓主話畀咗錢,司機即時話個code唔係佢,即係一早知有個唔係佢嘅code喺到但又冇遮好,揸開車做開生意,有乜理由唔知咁樣人哋會誤會」,建議她報警處理。
事主向《香港01》表示,她事後已向該收款帳戶發出退款請求,但至今(9日)仍未收到任何回覆,故未知能否追回相關款項。
運輸署回覆《香港01》表示,為了讓乘客知悉的士司機提供的電子繳費媒介,的士司機在提供服務前,應在車窗指定範圍內張貼相關的電子繳費媒介標識貼紙,以便乘客在登車前知道該輛的士提供的電子繳費媒介。的士司機亦應確保車廂內展示的收款二維碼屬正確的支付方式,以免乘客誤會。
乘客可向運輸署提供個案詳情 署方聯絡車主跟進
運輸署建議乘客在透過電子繳費媒介繳付車費前,向司機查詢並確認正確的電子繳費媒介,才透過有關媒介繳付車費。如乘客不慎將的士車費轉帳到非的士司機的戶口,可盡快聯絡有關銀行或電子錢包營運商,尋求協助。乘客亦可向運輸署提供個案詳情(如車輛登記號碼、事發日期、時間及交易紀錄等),以便聯絡有關車主作適當跟進。
運輸署會繼續加強對的士業界的宣傳及教育,並敦促的士司機嚴格按法例要求營運,以及須在車廂內展示正確收款二維碼或提供合規的電子繳費媒介裝置,以便乘客繳付車費。
的士椅背貼二維碼 女生掃描準備付款
乘搭的士遇新型騙案?該女生在threads帳號發「警世文」並上傳照片,透露日前搭乘的士,即將到達目的地時,留意到前方椅背貼有3個付款二維碼,礙於她當下趕時間,於是用手機先掃描二維碼,打算到達時可以直接輸入銀碼然後下車。
付款後被告知非收款碼 司機:啲人落嘅廣告
樓主指,她發現的士停車後沒有跳錶,於是立刻按付款鍵再向司機表示「我畀咗錢啦」,詎料對方竟然回覆「個code唔係我㗎喎」,她當時錯愕不已,反問對方「唔係你做咩放個code喺度」。司機當時解釋涉及廣告投放,「啲人落廣告,放啲咩喺度我哋控制唔到」,樓主當時不想浪費時間,於是再次掃描司機手機的二維碼以付款。
椅背貼有3個收款二維碼 未見任何廣告標語
從相片可見,樓主誤掃的二維碼被貼在前座副駕位的椅背,從左至右共顯示3個收款QR Code,上方清楚看見PayMe以及支付寶等平台商標。不過除了二維碼和平台商標外,四周未見任何廣告標語或公司標誌,的確容易令坐在後座的乘客,誤以為是司機為了方便,而列印出來的收款碼。
事主質疑有人存心行騙
樓主事後質疑該收款帳戶人別有用心,揶揄「原來宜家賺錢好容易,直接掛自己PayMe喺的士,坐定定喺屋企收錢 fat fat」,希望透過分享其經歷,提醒他人要小心提防,「我覺得一定唔止我一個因為趕時間而受騙,講出嚟等大家下次唔好好似我咁蠢」。
網民認為事主有責任:掃之前點會唔問聲?
事件引發網民兩極討論,有人認為樓主以「受騙」形容事件,似乎稍有偏激,「以為嘟code俾錢之前,問一問司機係常識」、「就算係舖頭放個code出嚟,我都會問多句:係唔係掃呢個code?」、「亂咁掃code同亂㩒link完全無分別」,又解釋的士通常多於1個司機負責駕駛,「的士架車係租返嚟,正常有分早更夜更,仲會成日有人替更,咁正更黐咗嘅嘢,替更唔會搞」。
幾趕都係問司機:「我用乜乜畀?」唔係基本?一架車咁多人揸,個code唔一定係佢
責任誰屬? 付款前要問清楚VS的士司機涉誤導
惟更多留言覺得司機有可疑,「『畀錢前問司機係常識』,唔代表車廂可以隨便放容易誤導乘客嘅收款碼」、「如果租,佢應該搵紙或布遮,一係貼張紙上去寫住唔係我嘅code唔好scan」、「架車貼得QR code出嚟,就預咗客人會用呢個QR code俾錢,推搪係廣告完全係唔合理」、「司機都唔敢講係收款碼,如果佢話係收款碼,客人一定話你哋自己拆返數」。
樓主話俾咗錢,司機即時話個code唔係佢,即係一早知有個唔係佢嘅code喺度但又冇遮好,揸開車做開生意,有乜理由唔知咁樣人哋會誤會
最大爭議點! 網民:到底係咩廣告?
另有網民質疑,到底司機所指的「廣告」是什麼公司或類型的廣告,「淨係話廣告,九唔搭八,唔該呢位司機講我聽呢個是什麼廣告,呢3個QR code對正乘客位,仲推薦人俾錢」、「乜X嘢廣告得3個QR code喺度冇其他嘢?」、「係廣告嘅話要有宣傳商品啦」,因此建議樓主報警處理,「有冇影低車牌同司機資料?投訴得喎」、「請網上報警,唔好俾呢啲司機繼續呃人」。
司機稱不知情能避責? 法例這樣說!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第25條,運輸署對的士在車輛內,以及車輛廣告標誌的形式有法定規管權;而運輸署發布的《在的士車身及車廂內展示/播放廣告的批核準則》A(iv)條列明,如對廣告客戶的誠信及其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有疑問,或懷疑廣告客戶違背法律規定的精神及宗旨時,則不准展示或播放其廣告。換句話說,即事件中的司機不能單憑1句「啲人落廣告,我哋控制唔到」為由,企圖脫責。
(文章已獲threads@_ggnit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