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餐飲業打工仔遭即時解僱 合約只寫補償7日糧 網民質疑違法
打工仔獲聘簽署僱傭合約謹記了解清楚條款,免招損失!有50歲餐飲業打工仔於網上發文控訴,遭公司在無通知下即時解僱,他已入職差不多4年,徬徨無助下求助網民:「會有咩補償?」公司甚至一直以來都沒提供合約副本,他只依稀記得合約寫着「公司炒員工只係補償7日」。
樓主強調,上班從沒遲到、沒請過假,「日日正常返工,正常放工」,沒收過警告信,慨嘆落得此下場,「最慘多謝都冇句」。不少網民質疑僱主只補償「7日糧」涉違法,呼籲樓主盡快去勞工處討回公道。
該打工仔於facebook群組「裁員炒人消息關注組」發文求助:「50歲人,啱啱俾公司冇通知之下即時解僱,做咗差唔多4年,想請問正常情況下會有咩補償?」
突遭即日解僱!50歲打工仔:有咩補償?
樓主透露任職餐飲業,公司一直以來都沒提供合約副本,而他學歷不高,不太清楚法例,「當初諗住有份工做就唔理」,只依稀記得合約寫着「公司炒員工只係補償7日」,他擔心會被剝削解僱補償。
僱傭合約不能凌駕法例 僱主須給僱員合約副本
網民指出,僱傭合約不能凌駕法例,「如果條款低過勞工條例,就要畀返條例所獲得嘅,合約嘅條款係冇效,唔跟法例可以報得勞工處」。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70條,「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
而根據《僱傭條例》第44條,「凡僱傭合約為書面合約,僱主須在該合約簽署後,或如該合約需經過生效程序,則在該程序完成後,立即向該人提供該合約副本1份」。
僱主炒人只給「7日糧」補償涉違法
網民質疑僱主只給「7日糧」補償同樣涉違反《僱傭條例》,僱員若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或僱員遭停工,僱員便可享有遣散費補償。樓主於該公司已入職差不多4年,即已符合領取遣散費的條件,不應只獲「7日糧」補償。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於2025年5月1日生效,按樓主情況,其遣散費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轉制前部分仍可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轉制後部分則不可對沖,總額上限為39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網民質疑僱主避開給予做滿5年長期服務金
另有網民質疑僱主是否有意在僱員做滿5年前解僱,避開給予長期服務金,「睇準你未夠5年先嚟炒你」,甚至有苦主分享慘痛經歷,「我以前有份工做咗4年11個月,又係即日炒,差啲可以攞幾10萬MPF(強積金)出嚟使,可惜差1個月。最後,得1個月補償,仲要xk到說我,用Ref. Letter(推薦信)做交換,叫我唔補1個月,都CXS!」。
按《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僱員並非基於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因裁員而遭解僱;或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或僱員在職期間死亡;或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或65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僱員便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facebook群組「裁員炒人消息關注組」/ 勞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