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阿伯看手機藏穿瑜伽褲女子照 女乘客質疑偷拍:有冇咁好睇?
許多女生愛穿瑜伽褲外出,但不時發生懷疑遭人偷拍事件!有巴士女乘客拍照踢爆,表示在車廂內發現有阿伯重溫「回味」手機照片時,當中有疑於輕鐵偷拍穿瑜伽褲女生的照片,形容對方多次來回放大照片,她見狀出言嘲諷:「瑜伽褲有冇咁好睇?」阿伯初時收起手機,之後忍不住再次翻看相簿,樓主驚見裏面充斥大量偷拍女生胸口,以及短褲短裙的照片,於是再次喝止,阿伯疑似心虛便步至下層。
樓主在帖文直斥阿伯不懷好意,但引來網民批評和質疑,「佢只係影全身,唔係裝人裙底影相,而且冇令人不安」、「又唔好咁武斷話一定係佢偷拍,有時我喺FB、IG見到靚女相都會Save低落相簿」、「偷影人衣著同偷影人電話內容,我覺得後者比較惡劣」。
巴士阿伯重溫手機相簿 疑輕鐵偷拍瑜伽褲女生
該女乘客在facebook群組「香港即時突發事件討論區」發帖,透露搭乘開往上水方向、九巴261路線巴士時,意外發現「前面坐咗個鹹濕伯父,睇緊相簿回味緊自己嘅偷拍」,指其中1張照片顯示攝於輕鐵車廂,是1名穿著瑜伽褲的女生,樓主形容阿伯多次放大照片:
見佢來回睇咗幾次,Zoom近放大女仔嘅patpat(屁股)
女乘客踢爆偷拍:有冇咁好睇?
由樓主拍攝的相片可見,她當時坐於巴士上層座位,前座1名戴眼鏡的阿伯雙手拿着手機,依稀可以看見其屏幕畫面正顯示穿著灰色瑜伽褲的女生。樓主當時不禁詢問阿伯:「瑜伽褲有冇咁好睇?」對方被嚇至即時收起電話,但相隔一會又按捺不住再次拿出手機,假裝看旅行所拍相片,不過樓主從後留意到對方手機相簿,發現有不少為偷拍女生胸口,以及短褲短裙照片。
阿伯再度翻看相簿照片! 被女乘客揭發心虛走至下層
樓主見狀再次出擊質問阿伯「又睇?」,對方當時收起手機,即使巴士仍未到站,似是心虛般「急急腳」走至下層,下樓梯時更往後瞧向樓主。樓主表示,她留意到阿伯通訊軟件聊天室有個和「大女」的對話,看不過眼對方偷拍行為,決定公審並勸喻其女兒及家人,「麻煩叫你老竇影你好啦,唔好影其他人嘅女」、「教導吓佢唔好喺街偷影咁多女人相」。
樓主公審惹爭議:點肯定啲相係佢影?
事件引來網民兩極討論,許多人都批評樓主公審阿伯的舉動,「欣賞靚嘢係男性天性,不分年齡」、「佢只係影全身,唔係裝人裙底影相,而且冇令人不安」,同時提出質疑:
「你又肯定啲相係佢影嘅」
「又唔好咁武斷話一定係佢偷拍,有時我喺FB、IG見到靚女相都會Save低落相簿」
「總之佢喺一個正正常常角度,冇用奇怪角度嚟影就OK」
拍照公審等同偷拍? 網民:五十步笑百步
有人反指樓主拍照公審,其實亦等同偷拍,「五十步笑百步,你咪一樣偷拍緊人,喺度扮清高」、「你偷拍人唔啱先, 除非佢偷拍你或你見住佢偷拍人」。
偷影人衣著同偷影人電話內容,我覺得後者比較惡劣
偷拍行為冒犯欠尊重
惟有留言認為若阿伯確實有偷拍他人,行為的確不妥,認為女性不想被人偷拍,應該想方法自保,「瑜伽我都會去做,但係我都係去到先至換衫換褲」,
「如果阿伯自覺冇錯,點解要急急腳收埋電話?」
「雖然我都唔明點解啲人會著瑜伽褲出街,但我覺得呢啲係佢哋嘅自由,不過偷影人就係問題,雖然香港冇肖像權,但係冇人鍾意俾人偷影,偷影就係一種冒犯」
愛穿瑜伽褲的女藝人▼▼▼
偷拍私密部位可能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或「窺淫罪」
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是否違法,核心關鍵在於拍攝的角度、目的以及是否涉及私密部位。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及第159AAB條「窺淫罪」,任何人出於性目的,在受害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偷窺或暗中拍攝其私密部位(包括胸部、臀部、生殖器官或內衣等),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若僅是在港鐵或街頭以正常角度拍攝全身外貌,雖然衣著貼身,在法律實務上未必直接構成私密偷拍,但若其舉動引起他人恐慌或造成秩序混亂,警方仍可引用《公安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或《刑事罪行條例》遊蕩罪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