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車.4】台灣立新例創友善環境 助創科拆牆鬆綁

撰文:李穎霖 李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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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香港,台灣無人車發展發展迅速,硬件與軟件缺一不可。除今年初啟用的測試場,台灣去年亦改革法制,配合創新科研發展,於2018年11月30日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規範海陸空無人運載工具實驗,訂明研發機構可提出為無人載具申請一年實驗期,最多可延長至四年。台灣立法委員余宛如形容,法治工程猶如土壤,有助打好基底。

實驗條例下,政府將設組織統一處理申請,並邀專家審查有關實驗,監控安全和風險,並要求申請者購買保險。在核准的範圍內,此條例亦會排除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中的處罰,為創新實驗建立友善環境。

國研院企劃推廣室副研究員張龍耀指出,以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自駕車試驗場域(下稱沙崙試驗場)為例,廠商可申請公開道路測試,並可經由沙崙試驗場取得場地的評估報告作輔助資料。

新法例通過後,廠商申請公開道路測試時,可使用經由沙崙試驗場取得場地的評估報告作輔助資料。(李智智攝)

監理沙盒成新例核心

余宛如表示,法例背後是一個「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沙盒就是邊界,當中包括網絡安全、數據保護和私隱保護等。」此概念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於2015年底提出,目的是建立豁免法律約束的安全空間,讓金融科技業者可測試其創新服務、產品或商業模式,而不受現行法規制約。

目前全球至少有18個國家及地區實施監理沙盒機制,當中包括香港。台灣在2017年12月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監理沙盒」概念自此在當地萌芽成長。

余宛如稱,沙盒概念令台灣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蓬勃,並認為無人載具都可應用此概念,「這激發有意投資的創新科技,不只是封閉的場域,在真實的場域也可以獲取所需數據,或是智慧交通測試,以促進產業發展。」

余宛如表示,「我們發現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法規跟不上技術變化,故此要開放場域和法規讓他們去做。」

新法推手之一、立法委員余宛如認為,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法例跟不上科技的進步,故政府應開放場地、放寬法例讓研發機構去做。(李穎霖攝)

她續指:「從新北市淡水、台中以至高雄,都有無人船、無人車、無人機的實驗計劃,可是因為法規制約而無法『上路』,從實地試驗可獲取數據,而沙盒概念正是應用於產業的重要一環。」

創新發展需良好土壤

余宛如認為,創新產業應「精益創業」,縮短開發時間,非以法規束縛創新,宜在可行範圍去嘗試及修改。

她指出,創科產業發展應跟使用者接觸與互動,才能蒐集最真實的意見反饋,並製造出合乎人性和社會需求的產品。「實驗條例」可加強由下而上的推動方式,而非由政府主導。

「土壤夠有機,種什麼都會很好。」余宛如強調法治工程猶如土壤,可把創新的基底打好。民間的創新科技急速發展,政府不宜走得太慢。她相信,政府亦感受到這方面的壓力,故將創新法治工程和創新經濟放在重要位置,過去亦多度與各機關商議,釋除疑慮,故實驗條例由審議至通過的過程只需約一年。

余宛如相信法治工程猶如土壤,可把創新的基底打好。(李智智攝)

民意推動助創新實驗

在立法院大力支持下通過實驗條例,行政部門推行時亦十分順暢。余宛如表示:「官員覺得做這件事情是有民意,因為立法院代表民意,三讀通過後,在民間引起非常大的迴響。」近年由民間推動業界發展的文化旺盛,市民更成立「自駕車聯盟」等組織。

與法國廠商合作,為台灣研發無人小巴的7StarLake總經理丁彥允表示,公司正積極申請,讓無人車於今年正式「落地」,並計劃於台北的無人公車道、半封閉的大學園區和醫療院區推行,目前仍需政府及其他相關場地管理者配合,亦需討論保險問題。

丁彥允稱,實驗條例不但容許業者在申請的時間及路段提供服務,亦鼓勵實驗不同科技功能的自動駕駛車輛與民眾互動,藉此測試無人車和基礎建設的整合程度及社會接受程度。

研發無人小巴的7StarLake總經理丁彥允表示,新法例有助測試無人車和基礎建設的整合程度,以及提升市民對無人小巴的接受程度。(李穎霖攝)

他又認為,一年的實驗期已足夠。「我們想測試的地方蠻多,法規可於營運一年後按需求再申請多一年,最多可延期至四年。公司除了測試無人車的系統與基礎建設的科技整合外,亦希望逐步找到成功的商業模式。」

政府未追上業界步伐

前任高雄交通局局長、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主任陳勁甫表示,現時業界在智慧科技發展方面(如相關的法規和管理制度)比政府走得快,故釀成「管理單位不知如何接受現實」的情況。

他又舉例,近年新興的共享單車在創新技術發展迅速,強迫政府加快速度做「落地」實驗,造成不少地方政府的交通管理問題,「如果不妥善處理城市的交通治理問題,可能會引發不少衝突,這並不利於未來自駕車落地發展。」

前任高雄交通局局長、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主任陳勁甫認為,智慧科技發展遠超政府的準備程度,令官員「不知如何接受現實」。(李穎霖攝)

陳勁甫稱,政府要認清和了解現有的創新技術,以及這些技術對未來整個城市的影響,當中包含智慧城市的交通衝擊和效益,以及如何幫助未來城市發展,這些因素都應納入政府規劃。

他表示,實驗條例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令無人車的研發和「落地」目標具有法規作後盾,可以更迅速和順利實行。

陳勁甫指出,地方政府一直思考改善城市交通問題的方案,他亦理解箇中需求比政府來得真實和急切。

他認為,政府應以「產、官、學」合作模式,結合民間企業、研發單位的技術,令智慧城市的交通網絡可更快速前進。

台灣立下新法後,各界都認為此對無人車發展的推進有莫大幫助,未來將有更多無人車「落地」試行,但與此同時,香港的無人車又發展到甚麼階段?詳情請見下集。

陳勁甫強調,在無人車的發展上,政府應以「產、官、學」模式合作。(李穎霖攝)

上文節錄自第145期《香港01》周報(2019年1月7日)《台灣「落地」  香港「空談」 無人車競跑 智者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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