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買殼交易欺詐聯交所罪成 兩父子分別囚34及37月
有「潮洲怒漢」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與其兒子詹劍崙,被指在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的「賣殼」協議,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謀欺詐聯交所、該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兩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另一名無業婦亦涉助洗黑錢4200萬,亦罪成。3人今(8日)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練錦鴻判詹培忠入獄34個月,其子詹劍崙則入獄37個月,餘下一名女被告則被判囚24個月。
法官練錦鴻斥詹氏父子影響香港引以為傲的金融中心聲譽及小股東利益,詹培忠及兒子分別為串謀的策劃者及執行者,二人刑責相同,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詹培忠因案件延誤及社會貢獻獲減刑14個月。
3名被告:詹培忠(75歲,亞洲資源控股大股東)、詹劍崙(52歲,商人)、王蓓麗(65歲,無業)。詹氏父子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詐騙亞洲資源、其董事會及股東,及聯交所;王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
詹氏父子是計劃的策劃及執行者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詹氏父子視上市公司為私產,隱瞞「買殼」協議,令股東無法作出有利的決定,此外更損害香港引以為傲的金融中心聲譽,令投資者卻步。練官指詹氏父子分別為「買殼」交易的策劃者和執行者,刑責無異。
案件耗時近10年對被告造成困擾
練官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詹培忠一度獲證監會通知不予起訴,其後被廉政公署起訴,由事發至案件審結最終耗時近10年,對被告造成困擾,因此就延誤因素減刑8個月。
詹培忠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與常人無異
練官表示因詹培忠年邁且健康欠佳,坦言判刑時感到不忍,但強調刑期須反映懲罰及回應社會的期望,過於輕判恐傳達錯誤訊息,令公眾以為法庭會對位高權重、年幼老弱的人更寬容。練官指,詹培忠的年紀和健康不影響其行為和思考能力,他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與常人無異,考慮到詹培忠對社會的貢獻、捐款近億為人樂善好施,再酌情減刑6個月,判囚34個月。
詹劍崙作為執行者角色不可或缺
詹劍崙濫用董事會和股東的信任,隱瞞「買殼」交易的條件並實行交易,作為主要執行者,其角色不可或缺。練官指,詹劍崙雖然初犯,若然他有案底則不能擔任上市公司主席,故不就此減刑,惟考慮到他對社會的貢獻及案件延誤,最終判囚37個月。
女被告是串謀者之一
就被控洗黑錢的女被告王蓓麗,練官指王是串謀者之一,受指示轉出黑錢,考慮案件延誤及其個人背景後,判處24個月監禁。
詹氏父子被禁出任管理職務3年
控方在判刑後申請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要求法庭向詹氏父子頒下取消資格令,禁止兩人發起就公司的管理、組成或清盤等,辯方則質疑會加重懲罰,練官遂判處為期3年的取消資格令。
同案商人被告保釋期內潛逃
本案原本尚有一名被告馬鐘鴻(48歲,商人),同樣被控兩項串謀詐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提堂期間已潛逃,法庭已發出通緝令。詹培忠父子曾申請永久中止聆訊,但被駁回。
詹氏父子與馬有買殼安排
案情指,內地商人馬鐘鴻欲以2.1億元,向詹培忠購入亞洲資源已發行的70-75%股份,以取得控制權,亦所謂的「買殼」。這種交易本身不違法,但詹氏父子涉向亞洲資源董事會及聯交所隱瞞這安排,亦沒有交代發行可換股票據的真正目的。
官之舉動曲折混淆視聽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詹培忠期內出售股票,又作出發行新股及配售換股票據等動作,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且相關安排極之曲折盤旋,除了用來混淆視聽,以隱藏幕後操縱者的身份和關係外,並無其他可解釋的理由。認為詹氏父子與其同謀者,皆視亞洲資源為私產及淘利的工具,裁定兩人罪成。
認為女被告應知道財產非正途得來
至於被指洗黑錢4200萬的女被告王蓓麗,法官指王當時處理一筆窮她一生也不可能得到的財產,認為正常人不可能毫無懷疑,認為王知道財產非循正途得來,故裁定她罪成。
案件編號: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