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為貪方便 自製口供或私下終結7宗罪 官斥目無法紀判囚3年
警員調查盜竊及襲擊等7宗案時,偽造多份口供,訛稱事主不追究事件,從而終止調查。後來其上司生疑私下調查揭發事件。警員早前承認7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報告顯示他曾稱因「貪方便」而犯案。法官徐綺薇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明白警員工作繁重,亦面對壓力和挑戰,但被告在案中堆砌各式各樣理由,把部份責任推給報案人和上司,圖為自己開脫。法官又斥責他知法犯法,目無法紀,欺上瞞下,最終決定判被告監禁3年。
被告稱從少立志成警員
被告胡兆俊(26歲),於2016年加入警隊。他被控七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發介乎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共涉4宗襲擊案、2宗盜竊案和1宗使用虛假文書案,合共7宗案件。
辯方今求情時指,被告於青少年時已立志成為警員,但因是次犯案,令其警員夢碎。此外,辯方呈上被告案發時上司的求情信,望法官輕判。
報告指被告曾稱因貪方便犯案
法官徐綺薇留意到,根據索取的背景報告,被告聲稱報案人未有就調查作回應,同時上司亦催促他處理積壓的案件,惟辯方的求情是指案發時正值疫情和社會運動,當時警隊人手不足,被告「貪方便」犯案。法官指,兩個說法不吻合。辯方索取指示後,重申求情的說法,強調是被告選擇不恰當方法處理,不想把責任推給報案人和上司。
官斥被告堆砌理由淡化罪責
法官判刑時稱,明白警員工作繁重,面對的壓力和挑戰亦有增無減。但法官指,被告堆砌各式各樣的理由,把部份責任推給報案人和上司,圖為自己開脫,淡化罪責。
被告行為影響警隊聲譽
就辯方指被告在案中沒有金錢利益,法官則認為被告為一時之私犯案。他為盡快處理案件,偽造供詞。法官強調,警員應維護法紀,市民對警員的操守有一定期望。惟被告在案中知法犯法,不但影響警隊的聲譽,亦動搖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盜竊案上向三方作虛假陳述
法官續指,被告在處理其中一宗盜竊案時,該案案情最為嚴重。被告在案中向超市職員、被捕人和上級三方向作虛假陳述,亦教唆被捕人的兒子,向被告的同僚說謊,以配合其劇本行事。法官斥責被告目無法紀,欺上瞞下。考慮以上因素後,法官判被告監禁3年。
自製口供就女童被襲案結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首宗案件涉及一宗襲擊案,報案人於2019年7月報案,指女兒被同學襲擊。因校方其後處理事件,陳遂不再追究。惟他未有到警署錄取口供,也沒有警員和他聯絡。惟該案的調查報告中,被告記錄他向報案人錄取不追究供詞,檔案內也有該份偽造的供詞,警方遂終止調查。
被告在其他案件亦使用相同方法,偽造不追究供詞,令警方終止調查。
超市盜竊案向事主稱被捕人願賠償解決
就其中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被告在調查時致電通知報案職員拿取賠償金。他又向百佳保安部職員稱,案件已用警司警誡方式處理,女被捕人的家屬願意向百佳賠償。其後,被告於葵涌警署內把賠償金交給保安部職員。
自行向被捕人兒子收1800元賠償金
被告同時聯絡被捕人的兒子,指百佳收取賠償,可不追究事件。被捕人的兒子遂向被告支付1800多元賠償金,又按被告指示,向其他警員訛稱被捕人入住葵涌醫院。被告則向上級稱,因被捕人在葵涌醫院留醫,未能到警署報到。被告亦偽造報案人的不追究供詞,該案最終被終止調查。
上司對百佳不追究生疑調查
惟該警區的總督察發現,百佳案報案人的首份證供不翼而飛,又認為百佳即使收取賠償,也不會不追究案件,遂派出名督察向報案人查問,從而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DCCC 1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