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風波】高院頒臨時禁令 元朗及尖沙嘴店本月20日前須停業

撰文:朱棨新 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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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幸福堂總公司及香港幸福堂代理商先後入稟,互告對方侵權,台灣總公司方面去年底要求法庭頒佈臨時禁制令,禁止在港代理商繼續以幸福堂名義營業。法官於上次提堂時明言,雖然總公司的理據較強,但臨時禁制令等同要本港分店全線停業,遂給予時間予代理商準備抗辯。案件今(3日)在高等法院處理。雙方律師表示,香港代理日前與台灣總公司達成共識,結束銅鑼灣店的營運,並確保尖沙嘴及元朗分店於本月20日前停業。法官亦頒下臨時禁制令,並要求代理商交出與第三者簽訂的代理合約。

幸福堂在港聞業僅數月已鬧侵權風波,位於銅鑼灣的第一間店已於日前停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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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總裁國際有限公司,即「幸福堂」的台灣總公司;被告分別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和余毅龍。

港代理不再以「幸福堂」名義經營

台灣總公司的律師在庭上透露,香港代理表示在不處理責任問題下,承諾不再以「幸福堂」名義經營。法官根據雙方達成的共識,頒令香港代理商不能再以「幸福堂」、「幸福堂 陳家」或「幸福堂 黑糖手炒台灣正宗」,或「幸福堂」的英文名字繼續營運,或註冊「幸福堂」等名字作商標。香港代理商亦不可使用相關生產工序、向他人聲稱獲台灣總公司授權經營,以及批准「幸福堂」的特許經營權予他人。

兩加盟店亦要終止營業

而香港代理商亦需令其他加盟店,在本月20日前終止以「幸福堂」等名義繼續經營。此外,法官頒令香港代理需交出,與第三方簽訂「幸福堂」特許經營權達成協議的合約資料。

港代表強調非投降

而香港代理的律師又稱,是次非「投降」,而是因總公司錯誤終止早前的協議,從而招致損失。法官則回應,香港代理應在台灣興訟追討,又指港代理在本案中未有提出可爭辯理據,認為本案在港開審的機會不大,因此裁定香港代理需向總公司支付訟費,並擱置原定於明年2月的審期。

官指知識產權案須盡快處理

而法官在頒下命令後又指,珍珠奶茶生意的週期不長,而每天都有新產品在市場出現。法庭日後處理相關知識產權的案件時,會由更專門的法官處理,能更更迅速處理同類案件。

開業僅一個多月已出現糾紛

香港幸福堂於去年8月開店,惟位於銅鑼灣的第一間店舖開業僅一個多月,台灣總公司便指責香港代理商在裝修設計等方面,未能符合營運要求,或收回代理權及不再供應原材料。台灣總公司之後再發聲明,呼籲香港粉絲不要飲用香港區飲品,又表示本年第一季,將在尖沙嘴及旺角開設香港直營店。而本港代理商則則反指總公司過橋抽板,並不斷抬高原材料價錢。

港代理入稟指台總公司侵權

香港代理商於同年11月入稟,控告台灣總公司侵權。台灣總公司則於翌月反擊,入稟要求禁制對方再以幸福堂名義經營。

台總公司於上次案件提訊時透露,香港代理商已於去年10月在台灣控告總公司涉詐騙。惟總公司強調,香港代理商沒有抗辯理據。而香港代理商則指,雙方爭議如何詮譯案中的協議,同時指總公司在港亦無註冊商標,又質疑對方在港是否有「商譽」(goodwill)。

銅鑼灣店已停業

而由晨康國際直接營運的銅鑼灣店,已於前天(1月2日)停止營業,而尖沙咀及元朗分店仍繼續經營。

案件編號:HCA296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