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緊長者綜援】社協助59歲8個月長者 周一申法援提司法覆核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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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早前(7日)宣布,由今年2月1日起,將申領長者綜援的最低年齡規定由60歲上調至65歲,變相令60至64歲新領綜援的長者,每月少收1,060元。而舊有59歲將踏入60歲的申請人,即使已計劃準備領取長者綜援,於新安排下亦須重新登記再次參與就業援助計劃,或需重返職場。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指,政府做法違反《基本法》第36及145條,並將於周一(14日)聯同一名將年屆近60歲的長者,到法援署申請法援,就事件向政府提呈司法覆核,期望可保留長者於60歲可申領「長者綜援」。

林鄭早前(10日)於立法會答問大會中指出,方案獲議員通過,引起議員炮轟。(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政府2月1日起,將長者綜援申請年齡上調至65歲,措施修訂後引來社會連串反對聲;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指,自已仍然工作是一個例子,指60歲以上人士仍能工作十多小時。社協今日(13日)指,措施令原本60至64歲年齡組群的長者,由原來領取「長者綜援」,變成「失業綜援」,按月綜援金被削減1060元。協會又認為措施是「長者福利倒退」,違反《施政報告》提及「扶貧為要關愛弱勢社群」的目的。

社協提出,政府曾於1999年及2003年提出「共渡時艱」,兩次大幅削減綜援金,亦取消「與家人同住長者」獨立領綜援的權利,更取消「非長者綜援人士」的特別津貼(包括牙齒及眼鏡津貼)、當時將綜援基本金額削減11%,至今仍未補回,批評政府在超過萬億盈餘及年年盈餘之時,提出削減長者綜援,實為「涼薄」。

社協又認為措施違反《基本法》第36條中指,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以及《基本法》145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社協指,周一(14日)將聯同一名59歲8個月的長者,到法援署申請法援,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做法,冀保留長者能於60歲前可繼續申領「長者綜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