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稅】空置一手單位徵收2倍差餉租值 違例發展商高層囚一年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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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房局今日(26日)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向獲發「入伙紙」達12個月的一手住宅單位收取「額外差餉」(即空置稅),「額外差餉」由為應課差餉租值兩倍。即使發展商出售一手住宅單位予有聯繫公司,亦要繳付「額外差餉」。
不過,若發展商已售出單位,或在過去12個月內以市價租金或以上,租出單位超過6個月,便可獲得豁免。局方建議,違例較嚴重罪行例如發展商在提交申報時作虛假陳述等,建議可判處10萬元及監禁一年。若有關罪行是發展商的高級人員同意縱容下干犯,有關人員亦屬違法。
若草案獲通過,會於憲報刊登起三個月後實施。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將於4月1日審議相關建議。

運房局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差餉(修訂)條例草案》,向獲發「入伙紙」達12個月的一手住宅單位收取「額外差餉」。(資料圖片)

運房局建議,發展商要為未出售一手單位每年向差估署提交申報。若發展商在過去12個月內持有相關未發售單位,就要申請其單位狀況,包括是否已為單位簽訂買賣協議或轉議契、交易雙方是否有聯繫公司、過去一年內有否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逾6個月。

售予有聯繫公司仍要繳付差餉

為避免發展商透過出售一手住宅單位予有聯繫公司,從而避免繳付空置稅,局方建議,若交易雙方為有聯繫公司,單位在交易後仍會被視為一手單位,並受「額外差餉」機制規限。局方建議,有聯繫公司包括該法人團體的附屬公司、控權公司,或上述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至於以樓花形式出售的一手住宅單位,局方建議若發展商已就單位簽訂買賣協議,即使未有簽訂轉議契,亦會被視出「已出售單位」,毋須繳付「額外差餉」, 除非有關買賣協議其後被取消或終止。

豁免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的物業

運房局指出,部份單位雖然可住用,但其性質並非一般私人住宅單位,故建議豁免某些物業中的住用單位,包括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物業、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由市建局持有並預留作安置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人士物業、持牌酒店及旅館,以及醫院、安老院等。

罰款為少收「額外差餉」的款額三倍

局方建議,若單位擁有人未有在指定限期內,向估價署提交申報或資料,及在取消買賣協議後,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通知估價署,一經定罪可被判2.5萬元。

至於較嚴重罪行,包括發展商在提交申報時作虛假陳述等,建議可判處10萬元及監禁一年。若有關罪行是發展商的高級人員的同意式縱容下干犯,有關人員亦屬違法。

同時,局方又建議,除了上述罰則外,犯罪者亦要被判罰款。最高罰款為該罪行而少徵收的「額外差餉」款額三倍。

設上訴機制

局方建議參考現時差餉的做法,設立反對及上訴機制。若發展商不同意繳付「額外差餉」,或不同意估價署就有關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可向估價署署長提出反對。若發展商仍然不服,可向土地審裁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