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張健華克服視障 是社會典範 但其成功非凌辱更弱勢之藉口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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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華早前兩次捲入侵犯女院友事件,均未被定罪。而他終因為本案,而被裁定5項非禮罪成,遭判囚33個月。而法官在判刑時直斥被告濫用事主對學長的敬意,肆無忌憚,多次犯案,行為令人髮指。法官又指,被告自已克服視障,可算社會上克服先天障礙的典範,但其成功非剝削凌辱更弱勢的人士之藉口。

暫委法官練錦鴻今在判刑時指,被告光天化日之下,在校內的梯間、圖書館、康樂室及宿營地點的泳池和浴間非禮,斥被告自恃其校內地位,濫用事主對學長的敬意、其較小的年紀和溫馴個性,肆無忌憚多次犯案,行為令人髮指,令稍為有正義感的人都會不齒,有違法理及基本人性。他又形容被告是長期及系統犯案。

事主因案件而自我形象低落  未能與異性發展正常關係

他量刑時考慮了兩人當時的年紀、體力及權力不相稱的問題。他續指,事主需出庭作供,重歷當年所受的凌辱,及因不懂處理而衍生的自責、羞愧,更要冒著被人認出的風險。

法官提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事隔多年再提此事時仍淚如雨下,案件對她的成長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據心理醫生評估,事主在案中感到恐懼、無助,又因不懂處理而羞愧自責,因而對人失去信心、多疑、自我形象低落。此外,事主害怕與他人,尤其是異性的身體接觸,至今仍未能與異性發展正常關係。

法官指被告的成功非救情的理由

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出身寒微,有3名弟妹,其中一胞妹亦患視障。被告不但克服視障,又憑努力助胞弟升學、幫父母持家、設立復康中心。感化官在報告中更以粗體字樣提及老師、前妻、僱員等讚賞他勤奮聰穎、有愛心、為人設想。

法官續說,被告可算社會上克服先天障礙的典範,但指身他身為弱勢社群中的一員,其成功並非剝削凌辱更弱勢的人士之藉口,其選擇性的善意也不能撫平事主的創傷。相反,被告所為更助長社會部分人對殘障人士之歧視。故此,被告的成功不是求情的理由。

考慮被告視障 減刑3個月

法官考慮到患視障的被告服刑時或會遭遇更大困難,酌情從3年刑期中扣減3個月,判以即時監禁33個月。

法官又指,非禮罪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但於1991年7月修例前只為5年。因此案於該次修例前發生,故法官最多亦只可判囚5年。

案件編號:DCCC11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