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石書銘:警方有責任助遊行有序進行 應提議替代方案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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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周日(21日)發生無差別攻擊市民事件致多人受傷後,有市民發起明日(27日)遊行「光復元朗」,遭十八鄉鄉事委員會公開反對,並強調警方若批評出不反對通知書,「一切嚴重後果將全部由警方負責」。事隔一日,警方昨日(26日)提出五大原因,向遊行申請者發出反對通知書。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今日(26日)致電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時表示,《基本法》保障港人有遊行示威的人權,而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只是通知警方,並非要警方批准遊行。
他重申,除非申請人堅決拒絕配合警方,否則政府(包括警方)有責任協助遊行順利有序進行,建議警方提議替代方案。

據天文台的最新分區天氣預報,預測元朗明日(27日)下午氣溫或高達攝氏逾30度,附近一帶降雨概率介乎40至60%,打算外出市民宜備雨具。(資料圖片)

申請「光復元朗」遊行的消息傳出後不久,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前日(24日)去信元朗警區指揮官李偉文,表明強烈反對警方向遊行批不反對通知書,更揚言若警方出不反對通知書,「一切嚴重後果將全部由警方負責」後。警方昨日(25日)就元朗遊行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首項反對原因是「有理由相信遊行人士會與村民發生暴力肢體衝突,對桌行人士、村民及其他公眾人士均構成危險。」

遊行示威權利獲基本法保障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認為,若警方是基於曾有人高調表明要求警方負責後果,因而拒發不反對通知書,屬本末倒置。他更質疑,去信行為或涉刑事恐嚇。石書銘強調,遊行示威是得到《基本法》保障的人權,而非警方「說了算」,直言政府(包括警方)有責任協助遊行順利及有秩進行,除非申請人堅決不配合,否則警方應在遊行路線、安排及目的地等方面提議替代方案;若申請人不願配合,警方才有權以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原因提出反對。

參與未獲發不反對通知遊行   可被判入獄5年

有網民改稱明日到元朗行街、吃飯:石書銘認為,市民可到元朗用膳、購物或在行人路行街,但提醒若市民帶備遊行物品,如穿黑衣、帶標語等,又或多人步出行車公路,從環境因素看來似是參與遊行;而出席未獲發不反對通知的遊行,將違犯《公安條例》,可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旦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