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消息:警新購一萬支伸縮警棍 專供休班警跟身執法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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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未平息,衍生的警民衝突加劇。據了解,警隊內部已傳開消息,支援科早前添購伸縮警棍,專為警務人員休班時隨身攜帶。有消息指,涉及約萬支伸縮警棍。《香港01》今日(10日)獲得一份警方支援科發出、名為《發放伸縮警棍予休班警》的文件,指為配合近月的「踏浪者行動」需要,助理警務處長(支援)已批准向警務人員額外派發伸縮警棍,「以期讓人員於休班期間執行警察職務」,最快會於今日下午發放。
警方回覆查詢指,警方會因應行動需要為人員提供不同裝備,而對於使用武力亦有清晰的指引,有關裝備的配置及使用上的細節,由於內容涉及行動和部署,詳情不宜公開。

7月13日光復上水遊行後,曾有便衣警員使用伸縮警棍。(張浩維攝/資料圖片)

消息指,警方購入一萬支伸縮警棍,今日(10日)起會陸續派發。有關文件今日已在警隊內部通訊群組廣傳,指為配合「踏浪者」行動的行動需要,會向主要單位的休班警務人員,額外派發附有特別標記的伸縮警棍。符合資格領取伸縮警棍的人員為已根據《程序手冊》接受警棍訓練的警務人員,當值時應獲發咇分裝備,包括警棍,並於下班時將有關裝備歸還,及後可按批准領取有特別標記的伸縮警棍。

文件列出七項有關「使用武力」,包括當警務人員在休班期間使用警棍執行警察職務,要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直屬上級及相關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事件。相關人員的單位指揮官,即警司或以上會評定使用警棍的事件,並按《警察通例》第 29-08條的規定呈交一份初步報告。

《香港01》獲得警方文件,專供休班警使用的伸縮警棍會於9月10日下午起派發。

警務人員使用警棍,不論是否當值,均被視作使用武力並應遵照 《警察通例》第 29-01 條。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高度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而且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在使用警棍前須表明身分,並在情況許可下盡量發出警告將使用警棍。

有消息人士指,近期有警務人員被針對,有關安排是為加強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有資深警官解釋稱,每位警員都是24小時隨時待命,如休班時遇到罪案,即時會變回執勤,所以派發警棍予他們,是隨時在變回執勤時可有裝備在身。翻查資料,按目前使用武力守則,警棍的武力級別屬於僅次於開槍。

就有關警棍數量,休班期間的使用警棍守則,及如有違規如何處理等,警方回覆查詢指,警方會因應行動需要為人員提供不同裝備,而對於使用武力亦有清晰的指引,有關裝備的配置及使用上的細節,由於內容涉及行動和部署,詳情不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