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 消息︰兩警須接受訓斥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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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6日大埔超級城衝突中,《立場新聞》記者的身份證資料遭警員刻意在直播鏡頭前面展示。於周日(19日)中環遮打花園的集會前,一名《立場新聞》記者被警方截查時,再有警員將其身份證在鏡頭前面展示長達一分鐘。消息指,涉事的兩名警務人員已接受訓斥,指他們對個人私隱保障的敏感度不足,並會配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在出席區議會後回應指,已經訓斥相關警員,希望同類事件不會再發生。

兩次發生同類事件,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周一(20日)曾於電台節目解釋,警員不知道事主是記者,亦不知道事主正用手機做直播,警方會再了解事件。至於去年12月26日大埔超級城衝突中《立場新聞》記者身份證資料遭警員刻意在直播中展示,郭嘉銓亦指,該名記者已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警方正調查事件,會訓示警員加強注意個人私隱問題。

消息指,兩次事件中的涉事警員,均已接受訓斥,指他們對個人私隱保障的敏感度不足,會配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調查。消息指,由於記者已作出投訴,按既定程序,投訴警察課會調查,並經監警會審視後認為有違紀成分,會再內部紀律處分。

對於兩度有記者個人資料被警務人員在直播鏡頭前正面展示洩露,香港記者協會曾發聲明批評事件。私隱專員黃繼兒昨日(21日)強調,會再向去信予警務處處長,提醒警員在法例上保障私隱的要求及規定。

其中一位被展示身份證的《立場記者》陳朗昇回應指,認同警務處長作出回應,但認為只是「訓斥」反映不到嚴重性,根據《警察(紀律)條例》,初級警員違反紀律行為,由輕微至嚴重有8種懲處,但無「內部訓斥」一項,質疑「是否輕微得不得了呢?」並指出私隱署是沒有調查權的,專員只能將案件交由警方調查,而且發生了兩次同類事件,認為警方應有更清晰的紀律行動,向公眾展示執行私隱條例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