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終院解釋拒批上訴理由 指定罪五警錯誤理解原審官裁定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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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被指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添馬公園毆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他們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而其中2人獲上訴得直。而餘下5名警員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周二被駁回。而終院今(17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對於他們投訴原審法官在處理該些影片時,採用錯誤的法律標準。判詞中指,他們錯誤理解原審法官的裁定,因此說法不成立。

上訴的理據都是質疑打人影片的真確性,以及原審法官在處理該些影片採用錯誤的法律標準。

惟終院法官在判詞指,就投訴法官採用錯誤的法律標準處理影片,上訴人誤解原審法官的裁定。原審法官並非以上訴人所指的標準去處理影片問題。

就影片真確性的爭議,上訴人質疑准許控方傳召證人,比較原片和網上下載的影片,認為此方面的證據屬傳聞證供。但法官認為該名證人,即無綫新聞製作經理黃廣海,其證供並非傳聞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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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警早前已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提出上訴的5名警員: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及關嘉豪,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指他們於2014年10月15日襲擊曾健超。陳少丹亦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指他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襲擊曾。他們被判囚兩年但之後獲上訴庭減刑至15至18個月,而他們已全部服刑完畢

至於同案的劉興沛及黃偉豪,則被上訴庭撤銷罪名及判刑。

案件編號:FAMC 48、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