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員虐殺3歲女|兒權會倡增虐兒刑罰上限 訂立「沒有保護罪」
撰文:林子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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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員涉搖晃女兒致死,昨日(26日)法院就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同時虐兒罪判囚6年5個月。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今(27日)回應稱,香港仍有數條不足以保護兒童的法例,舉例虐兒刑罰過輕、無訂立「沒有保護罪」。她亦指,法例沒有禁止體罰,而虐兒往往由體罰升級而成。
現時虐兒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如今次的虐兒案並非涉及謀殺,涉案者最多也只被判刑10年,但對受害兒童則可能造成永久創傷。黃惠玉今日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現時虐兒最高刑罰過低,法改會曾提議提高刑期上限,惟建議未落實。至於虐兒罪最高刑罰應增至多少,她認為可以參考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
另外,黃惠玉指香港應訂立「沒有保護罪」,令沒有協助制止的旁觀者都應有刑事責任。她表示,因父母不願出聲及說出事實,過往有不少嚴重虐兒個案的涉案人因此無罪釋放。
她又稱,現時法例沒有禁止體罰,而虐兒個案往往由體罰升級而成,冀日後可以有相關政策及工作坊,讓父母進行更多親子訓練。黃惠玉相信待政府明年推行強制舉報虐兒後,將會一併審視其他條例,並改善相關措施。
對於是否就「沒有保護罪」立法,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孫玉菡去年稱要「睇定啲」,先集中精神處理強制舉報虐兒,積累經驗之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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