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助批600的士車保 中銀集團保險前主管候判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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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去年底落案起訴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一名時任團隊主管,指他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賄款可達逾24萬元。被告今日(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成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39歲被告黃嘉榮是時任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他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指,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發期間,被告的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而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後,會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
廉署指,2022年中,萬和保險一個客戶計劃為逾600架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架的士的每年保費,由45,500元下調至40,000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
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表示,會協助萬和保險在該項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並多次向對方索賄,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
若勾當如計劃進行 年度保費逾2400萬元 涉案賄款逾24萬元
然而,該名萬和保險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索賄要求,而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架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上述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18日判刑 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7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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