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涉處理潛逃者資金 官裁表證成立 下周四續審
正流亡海外及被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涉協助她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處理潛逃者的資金」罪,案件今(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就案中爭議涉案保單的受保人郭鳳儀,在她成年後會否自動轉為持有人,控方傳召保險公司服務部主管作供。該主管指受保人年滿18歲後,系統會自動改為持有人。惟辯方質疑其說法,郭賢生亦有為兒子購買同類保險,其兒子年滿18歲後,其申索仍由郭賢生提出,質疑郭賢生當時仍是保單的持有人。主管回應指,此或許是內部或人為出錯。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本案表證成立,將押後至下週四(16日)續審。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否認「處理潛逃者的資金」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承認事實指,郭賢生在1999年1月為包括郭鳳儀在內的3名子女,向友邦保險投保親子培研升學儲蓄計劃,受保人分別為其3名子女,價值約1.1萬美元。
本案爭議點為郭賢生當時處理的保單,是否屬於郭鳳儀的資產。控方認為,在受保人郭鳳儀年滿18歲後,會自動轉為保單的持有人,因此該保單屬她的資產;辯方則認為,在受保人成年後,仍須在簽署文件才會更改為持有人。
保險經紀指受保人在年滿18歲後 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 辯方舉例質疑其說法
涉案保險經紀鄭蔚儀,今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根據鄭的說法,受保人在年滿18歲後,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惟郭賢生的長子郭海東在18歲後,曾在浴室跌倒受傷。當時是由
郭賢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並成功批核。辯方指,若鄭的說法屬實,應只有郭海東才可提出申索。鄭回應稱因時間太久,無法確實回答。
辯方再舉例,指在2005年11月,即郭海東年滿18歲後不久,他再因練波受傷索償,該申請同樣由郭賢生提出。鄭回應指,當時為郭賢生跟進有關事項,惟無法解釋為何有關申請由郭賢生提出。辯方稱,上述兩項索償,最終都是由郭賢生收取,鄭指不記得。
保險經紀稱 文件上寫上自動權益轉移
辯方指,在郭海東年滿18歲前,所有的索償申請均是由郭賢生提出,至2008年轉換持有人後,即郭海東約21歲時,相關申請則改為由郭海東提出,與鄭昨日作供所指並不吻合。鄭稱,在權益轉移通知函上所用的字眼確為自動。
庭上播放向鄭向郭賢生的次子郭海誠發送的錄音,當時鄭稱:「我呢宜家睇返啲form,最好嘅方法係你老豆喺form寫返郭鳳儀個名,係最方便,因為之後搵唔到郭鳳儀再簽⋯⋯你18歲嗰陣,張單都係爸爸簽名,再喺隔離寫郭海誠就搞掂」。鄭同意此錄音為事實,即郭海誠滿18歲時,須由郭賢生在回條上簽署更改持有人,故有關保單並不會在受保人成年後自動更改。
保險公司服務部主管供稱 不清楚本案是否由公司轉介予警方
控方之後傳召友邦服務部主管甄敏清出庭作供,她指相關儲蓄計劃由家長或父母幫助未成年子女開立,在受保人年滿18歲後,系統會自動將受保人改為持有人,不需要任何申請,而有關計劃的現金價值則屬於受保人。
辯方盤問甄指出,在2008年,即郭海東約21歲時,曾經由郭賢生代為提出申請,是否代表郭賢生當時仍為保單的持有人。甄稱,這需要調查清楚才能解釋,惟系統上必然已把郭海東轉為持有人,此或許是內部或人為出錯。甄指,不清楚本案是否由公司轉介予警方,若保單涉及欺詐成份,則公司有可能會主動報警。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