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僱用非法勞工判囚2月 入境處指刑罰已提高 僱主勿貪平試法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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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東主涉僱用未允許在港工作的印尼女子工作,被入境處控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爲受禁僱員的人爲僱員罪。東主今(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2個月。入境處副指揮官李烱超稱,現時聘用非法勞工的懲罰,已加至罰款50萬及判監10年,呼籲東主勿貪平、貪方便而以身試法。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李烱超在簡報會上呼籲僱主勿貪平貪方便而以身試法。(陳蓉攝)

58歲東主認罪囚2個月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李烱超先生在簡報會透露,入境處聯同勞工處在2024年3月13日,進行反非法勞工的聯合行動,拘捕了1名從事非法勞工51歲印尼籍女子,及聘用她的57歲香港男東主。該女子為「受禁僱員」,已在去年5月被定罪及判囚15個月。男東主則在今天(17日)在沙田法院認罪,被判囚2個月。

刑罰已提升至罰款50萬及監禁10年

李稱入境處一直有跟進涉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為加強打擊相關罪行,政府在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大幅提高聘用非法勞工的罰款,包括罰款50萬及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勿為貪平貪方便試法

李重申,入境處會嚴正跟進所有聘用非法勞工的案件,絕不姑息,並提醒僱主,聘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的罪行,切勿為「貪平、貪方便」而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STCC35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