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僱用非法勞工判囚2月 入境處指刑罰已提高 僱主勿貪平試法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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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東主涉僱用未允許在港工作的印尼女子工作,被入境處控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及爲受禁僱員的人爲僱員罪。東主今(1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2個月。入境處副指揮官李烱超稱,現時聘用非法勞工的懲罰,已加至罰款50萬及判監10年,呼籲東主勿貪平、貪方便而以身試法。
58歲東主認罪囚2個月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李烱超先生在簡報會透露,入境處聯同勞工處在2024年3月13日,進行反非法勞工的聯合行動,拘捕了1名從事非法勞工51歲印尼籍女子,及聘用她的57歲香港男東主。該女子為「受禁僱員」,已在去年5月被定罪及判囚15個月。男東主則在今天(17日)在沙田法院認罪,被判囚2個月。
刑罰已提升至罰款50萬及監禁10年
李稱入境處一直有跟進涉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為加強打擊相關罪行,政府在2021年修訂入境條例,大幅提高聘用非法勞工的罰款,包括罰款50萬及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勿為貪平貪方便試法
李重申,入境處會嚴正跟進所有聘用非法勞工的案件,絕不姑息,並提醒僱主,聘用非法勞工是嚴重的罪行,切勿為「貪平、貪方便」而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STCC35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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