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不服被指製造噪音提上訴 高院官指理據不足駁回申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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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男居民涉於去年6月,在樓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該男居民被票控1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遭判罰款1500元。他就定罪提出上訴,指不是他擺放擴音器。高等法院法官今(21日)頒判辭,指黃涉案時控制和管有擴音器,該些擴音器發出噪音構成煩擾,認為其提出的理據不成立,遂駁回上訴。
上訴人黃桂強,66歲。他被控於2024年6月4日下午9時 4分至9時20分期間,在深水埗大坑西邨1樓和2樓的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擴大聲音時發出噪音,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
黃桂強上訴時指,並非他擺放擴音器。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辭引述案中的證據,指黃桂強向涉案警員和督察承認,在民泰樓1樓和2樓的兩部擴音器屬於他。原審裁判官接納該些證供,裁定兩部擴音器屬於黃。原審裁判官亦同時裁定黃控制和管有該兩部擴音器,該擴音器並有發出噪音及構成煩擾,才定他罪成,故認為黃理據不足,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HCMA47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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