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平屋依合約要求6戶遷出 官指已非完全法理問題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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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硤尾的大坑西邨重建計劃,仍有住户拒遷出,涉及其中6名拒遷居民的案件,今(2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負責重建計公司指,他們是根據合約所定原則,稱租約期滿後,業主便有權收回單位,並指涉案6被告並無特權可拒遷出。法官陳錦泉卻指出,本案未必完全是法理問題,並指大部份居民選擇回遷,並享5年租金津貼,但隨時間過去,相關補貼有機會因工程延遲未能完成,變相將居民放在困難位置,平屋方或須因此而考慮其他幫助居民的方法。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6名被告: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馮德樂和譚蕙蘭。

被告之一的甄國業。(陳蓉攝)
石硤尾大坑西邨的重建計劃,因有住戶未遷出,至今仍未動工。

指被告無提出享有特權可毋須搬遷

原告平民屋宇的開案陳詞指出,現時他們已收回1590多個單位,將依賴「合約不容反悔」及「慣例不容反悔」原則,未見被告方有就此提出反對,亦未見被告有提出享有特權可毋須搬遷。原告稱,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權收回單位。

官指案件非完全是法律問題

法官陳錦泉指,明白須根據法理去處理問題,惟本案中未必是完全的法律問題,似乎是法律方式去表達社會議題。

原告續指,就法律上而言,並沒有被告所指的權益,事實上原告有審核,合資格人士可以回遷,惟部份居民不是居住於村內,或因擁有其他住所,所以不享有權益,亦要跟隨公眾人士的做法。

選擇回遷居民只享5年租金津貼

法官陳錦泉關注,指大部份已搬遷居民選擇回遷,亦享有5年的租金津貼,惟隨時間過去,相關的補貼有機會因工程延遲未能完成,變相將居民放在困難的位置,原告或需因此考慮用其他方法幫助這些居民。陳官又指,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早前下的判辭亦提到,要作貼切的考慮,惟原告稱他們只要求收樓,沒有就中間收益向居民提出申索。

只以租戶形式安置而非給予業權

陳官另指,高院判辭提及原告的工作有公眾性質,但其工作與政府分開,並不屬於公眾性質。被告依賴租約中有隱含條款,當年他們是以光民村的單位「一屋換一屋」以搬入大坑西邨。平屋方回應指,他們是配合政府的指示,以租户形式安置居民,而非給予業權。

陳官另關注指,居民如有業權爭議,應該即時提出,而非如今才就此提出爭議。

曹要求獲回遷1人單位

沒有律師代表、正在懷孕的被告曹綽芝指,會撤回對平屋方的反申索,亦放棄爭取其丈夫的回遷資格,望可獲回遷1人單位。曹稱,因要照顧患病母親及公幹,故約有一個月時間不在家中,平屋方以其水電費用未達標為由,不給予回遷權。曹認為,她完全符合條例,平屋在未經證實該單位是否其唯一居所的情況下,已取消其回遷資格,是對她不公。

平屋稱願給曹20萬作恩恤徒置

平屋方回應指,就曹的案件,因過往已有一百多户的住户被拒絕回遷,若給予曹例外,恐怕會有其他人要求額外的恩恤,惟他們願與曹和解,給予20萬以及協助申請恩恤徒置及過渡性房屋等。

曹續指,樓上的住客情況與她相似,但獲取回遷權。陳官建議她可清晰地向原告方表達,但他袛能處理案件是否可以達成和解,如不能則需要按法律程序處理。

兩人因要簽承諾書而無法和解

就關和馬的案件,兩人稱無法和解是因為平屋方要求他們要簽署承諾書,方能獲取賠償及回遷資格。陳官認為,承諾書中提及要求租戶不能以任何身份向平屋或政府提出申索,及須交回樓宇的空置權。

陳官稱,明白收樓後不應再對空置權有爭議的安排,惟就補償的部分,租户須簽訂承諾書及把單位交出後,才能獲得補償,似乎只能「講個信字」、「萬一卡住就咩都無」儘管先前有一千多個取得補償的案例,租户可能仍會擔心自己無法獲得補償。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