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無線雷射筆電池短路下外殼溫度達78.4℃ 海關出禁制令禁續售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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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今日(8日)提醒市民停止使用一款可引致受傷的無線雷射筆。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並試購多款無線雷射筆作安全測試,結果發現其中一款在電池短路的情況下,其可觸及外殼的溫度測試結果達攝氏78.4度,超過了允許的限值(即58度)的35%,因而不符合國際相關安全標準,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海關向涉案的零售商及入口商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繼續出售。

涉事不安全無線雷射筆的正面。(政府新聞處圖片)

測試證雷射筆屬較強3B類 零售商及入口商涉違《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公布產品圖片,未有列明產品名稱,為安全起見,促市民應停止使用。海關指該無線雷射筆附有「3R類雷射筆產品」標籤,但測試結果顯示該產品屬雷射輸出功率等級較強的3B類,因此有關零售商及入口商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搜查涉案零售商及入口商檢獲3枝無線雷射筆

海關其後採取行動,搜查涉案的零售商及入口商,檢獲3枝該款無線雷射筆,並向他們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繼續出售該款不安全無線雷射筆。海關亦到全港各區進行巡查,暫沒有再發現該款無線雷射筆出售案件仍在調查中。

涉事不安全無線雷射筆的背面。(政府新聞處圖片)

海關建議市民,於選購及使用無線雷射筆時,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選購由商譽良好的品牌原廠生產並設有短路保護裝置的無線雷射筆,包括防止過度充電、過高電流及電池溫度保護裝置;
.將無線雷射筆放置於空氣流通的地方充電,以避免阻礙電池散熱,增加電池短路着火的風險,正在充電的裝置亦不應擺近衣物等易燃物品;
.避免長時間充電,當無線雷射筆完全充電後,應拔走插頭;及
.雷射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將雷射筆的光點射向眼睛。

海關同時提醒商戶,須遵從《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安全。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