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賢就破產令上訴 官令須先付11萬保證金 否則即駁回兼付訟費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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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張秀賢,因欠退休通識科教師賴得鐘14萬未還,被高院頒令破產。張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並稱他有能力還款,賴要求張先向法庭交出保證金,張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7日)下判辭,下令張須在30日內交保證金11萬,若他未能做到,會駁回其上訴,並要他支付訟費。
上訴人張秀賢,呈請人賴得鐘。
張秀賢為何被頒令破產?
張於2020至2021年間向賴借合共16萬,但張只償還了2萬元。賴於2023年8月入稟區域法院向張追討,惟張仍未有還款,賴因而入稟要求張破產。高等法院去年7月頒令張破產。
賴得鐘為何要求張付保證金?
張就破產令提出上訴,但賴卻要求張先付逾12萬元的保證金,因他認為張將未能支付上訴的訟費,同時認為張的勝訴機會微。但張卻稱法庭在他缺席聆訊下頒下破產令,對他並不公平,又稱他有足夠資產還款,而賴要求的保證金亦過高。
上訴庭法官為何認為張須付保證金?
上訴庭法官指,張是一名已被頒令破產的人士,破產管理官的文件指張手上現金只有8,291元,認為張未能證明他有能力還款。在考慮各項因素下,頒令張需在30日內向法庭交出11萬元保證金,若他未能交出,法庭將會駁回其上訴,並要張支付3萬元涉本申請的訟費。另外張原本亦有要求加入新證據,法官亦拒絕其申請,並要張就此付1.5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CACV3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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