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改國歌歌詞被判教導所 指另2案只囚8周或判社服 上訴得直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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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身處香港和海外時,把篡改了的國歌歌詞在連登和YouTube上發布,另發布煽動言論。他認煽動及侮辱國歌和國旗共4罪,被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刑罰上訴,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青年的律師指,另兩單涉侮辱國歌案件的被告,經審訊裁罪成亦只被囚8星期或社會服務令,然而青年已被羈留約9個月,認為已具足夠阻嚇性。法官黎婉姫指本案情況特殊,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令,並稱稍後下判辭解釋理由。
上訴人徐凱駿(21歲),承認1項煽動及3項侮辱國歌和國旗罪,他在2020年5至9月發放涉案貼文和歌詞。
徐已被羈留約9個月
代表徐的律師表示,徐承認的煽動罪在《刑事罪行條例》下,是可判處緩刑。徐在判刑前已被還押2個半月,他後來獲保釋等候上訴前,亦已在教導所羈留7個月,相當於已被羈留約9個月,認為已有足夠阻嚇性。
另兩同類案被告只被囚8周或社服令
律師又指,兩宗涉及侮辱國歌受審罪成的案件,被告均只被判8周和社會服務令。此外,徐現在的年歲已超齡,無法被判入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望法庭能短期刑期,或改判緩刑。
高院法官黎婉姫休庭考慮後,認為本案情況特殊,判徐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令,徐可當庭釋放,黎官稍後會頒布判辭。
徐放棄就定罪上訴
徐原爭議舊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就定罪上訴,與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案的上訴理據相同,故本案押後至譚案裁決後處理。徐今撤回有關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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