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疑不滿少年教路涉講粗口 官指少年證供有誤 裁司機罪脫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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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的士司機疑因不滿少年指示路線,涉以粗口回應:「你咪X嘈,我識行。」及後少年要求收據,司機又涉按下重設鍵拒出單,從而被控拒發收據及無禮貌兩罪。案件今(29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梁蘊莊指,少年最初只是投訴被告兜路,未有投訴被告講粗口,認為不合常理。此外,在場警員有看到被告曾嘗試列印收據。然而,梁官也覺得被告自稱斯文人不講粗話,但涉案片段卻拍到他講粗言,認為少年與被告均所言不實。惟本案屬單對單投訴,因證人口供可信性存疑,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被告甄根海(83歲)被控拒絕發出的士車費收據,以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兩罪,指他於在 2024年9月21日上午2時58分 於 深水埗警署外,拒絕應發出收據;以及在同時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被告甄根海否認向乘客講粗口。(朱棨新攝)

乘客口供可靠性至關重要

梁官指,本案證供依賴的士乘客的口供及錄影片段,是一對一的情況,故其可靠性至關重要,且證人與被告在案發時有作爭執,故亦要考慮二人的動機。

初時僅投訴兜路而非無禮貌

梁官認為,乘客的口供不盡不實,例如他初時向警方投訴司機兜路,而非司機說粗言,警方立案的基礎亦是兜路。若然講粗口才是引發本案的根本矛盾,為何他在現場投訴時沒有提及,是不合常理及有違邏輯,影響其供詞的可信性。

被告有嘗試印收據

就被告拒絕提供收據,梁官指在場警員及有關片段,均有看到被告嘗試印收據,反之乘客當時在車外與警員溝通,與被告有一定距離,理應不會知道被告的打印機有問題,卻一口咬定被告以無紙為由拒絕提供收據,與警員的證供有異,無法確信他所言屬實。

被告口供亦不盡不實

梁官認為,被告的作供同樣不盡不實,他聲稱不會說「大把錢」等話,又說:「斯文人唔講粗口。」惟片段有拍到被告曾說粗口,反映被告案發時有相關行為,惟未能接納乘客的證供,裁定被告無禮貌的罪名不成立。

乘客沒有要求手寫收據

梁官稱,案發時的情況並非的士到達目的地,而是改路前往警署,雙方就銀碼亦有拗撬。當時警方已開始介入,被告應希望警方作主導,故當時並非常規的情況,且被告有嘗試操作打印機,在未能成功打印後,乘客亦沒有要求手寫收據,考慮到本案情況特殊,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疑曾多次向吳說咪X嘈

姓吳證人早前在庭上作供指,他案發時16歲。在2024年9月21日於凌晨約2時45分,在深水埗欽州街乘搭被告駕駛的的士,要求前往麗閣邨。他指示被告如何前往,惟被告回應:「你咪X嘈,我識行。」吳又指,當時路面暢順,惟被告以時速20、30公里駕駛,他要求被告加速,被告卻回應:「咪X嘈。」

吳認為被告故意不加速

當的士駛至南昌街時,吳再要求被告加速,被告謂:「你咪X嘈啦,我大X把錢 ,我唔會收多你一蚊。」吳認為被告是故意不加速,要求改往深水埗警署。在前往警署途中,被告仍然稱:「我大X把錢。」

要求收據指被告按重設

吳下車後到警署報案,投訴被告的態度。警員到警署外調查時,吳著被告先停的士計程錶。惟被告未有理會,並向吳粗言穢言。當時計程錶顯示車費為66多元,吳先給予100元,要求被告提供收據。被告則表示未能提供收據,又在計程錶按下重設。吳指,至今他沒有收到收據。

庭上播放吳在警署外拍攝的影片,吳在片段中多番要求取得收據,被告則指吳「玩嘢」。

案件編號:KCS 1073、10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