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5類新網絡罪行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或系統 可處囚終身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提出把「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行為定為罪行。
罰則方面,報告指,回應諮詢人士都支持引入一套較現有電腦罪行重罰則,最終建議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及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最高刑罰可判14年監禁,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罪,如屬加重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法改會建議的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
黑客入侵資訊管理系統定為簡易程序罪行 若涉其他犯罪再加重
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例如黑客入侵資訊管理系統,取覽他人資訊。法改會建議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在新法例下定為簡易程序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若取覽意圖涉其他犯罪活動,可視為加重罪行。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方面,法改會指,為全面保障公眾通訊,罪行會涵蓋不同類型的數據,包括元數據(meta data)、傳送中的數據,以及傳送期間可能暫時靜止的數據。至於在未獲授權下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法改會將在第二部分的範圍更詳盡探討其影響,再就是否定立任何這方面的新罪行發表確定意見。
干擾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法改會指有關罰行「可能危害好多人嘅生命」
至於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因控罪性質相同,法改會報告書將其合併稱呼作干擾罪。任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罔顧國家安全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應視為加重罪行。《國安法》條例亦清楚涵蓋干擾及損壞互聯網電子控制系統的作為。干擾罪如屬加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對於相關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解釋指,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或涉及機場及鐵路訊號等重要系統,「干擾𠵱一類型系統,可能危害好多人嘅生命。」
他又補充,「譬如醫院有啲電腦系統,咁如果一個黑客去入侵咗一啲醫院系統,而影響到啲手術室嘅運作,影響到手術室進行嘅手術嘅時候嘅運作嘅話,咁個後果可能都好大。」
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罪行方面,法改會建議,關於管有的部分的範圍限於「為向他人提供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即某人如管有有關器材、程式或數據供自用,以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則會觸犯有關罪行。
法改會倡訂5項新網絡罪行的建議刑罰
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而言,犯罪者應可處下述最高刑罰:
(i) 如屬簡易程序罪行,可處兩年監禁;或
(ii)如屬加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
就建議的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而言,犯罪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應可處兩年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應可處14年監禁。
就建議的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而言,犯罪者就每項罪行應可處下述最高刑罰:
(I)如屬基本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兩年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或
(ii)如屬加重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就建議的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罪(或為向他人提供該等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罪)而言,犯罪者應可處下述最高刑罰:
(i)如屬基本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兩年監禁,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七年監禁;或
(ii)如屬加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
陳政龍表示,此報告書僅為第一部分工作,第二部分工作涉及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將針對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影像提出看法及建議,而第三部分工作將會與處理證據及執法事宜有關。他透露,第二部分工作正在謹慎研究中,「亦都進展唔錯」,期望不久的將來可公布第二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