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人身傷害案未來金錢損失 可判按期付款以保障原告人

撰文:何瑞芬
出版:更新:

現行法律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的金錢賠償中,以整筆支付方式判決賠償,惟法庭「一次過」賠款評估是困難工作,因要考慮原告人受傷後的賺取收入能力或因傷的額外開支等。

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研究近5年,今(19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案判有關未來金錢損失賠償時,可發出按期付款令的權力,並建議由財政司司長每6年檢討一次淨投資回報率(即折扣率)等。研究認為做法可避免原告人可能遭家人耗盡資產,並在通脹中帶來穩定保障。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

+4

法改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今發表報告,提到過往法庭「一次過」賠款評估是困難工作,因要考慮原告人若不是受傷原本可賺取的收入、受傷後的收入,以及因傷的額外開支等,提出以乘數或被乘數計算的傳統方式來評估未來金錢損失賠償亦較不準備及不科學,在2012年一宗案中,原訟法庭法官提出可採用按期支付方式賠償。

法改會2018年4月發出相關諮詢文件,今發表報告,歷時近5年。報告提出8項建議,包括在人身傷害案中,賦予法庭權力,可判予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原告人,以保障原告人利益,包括避免原告人可能遭家人耗盡資產及日後依靠的社會福利,按期付款可與指數掛鈎反映通脹的穩定持續入息,為原告人帶來穩定保障,亦不必在申索中處理可能令人壓力沉重的壽命問題等。

建議一:法庭在人身傷害案判決中,有權力就未來傷害判予按期付款令,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

建議二:訂定及發布折扣率機制,由財政司司長主管,每6年檢討一次。

建議三: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住屋費用、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及在不影響上面情況,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建議四:賦權覆核原來按期付款令,在可預示醫療狀況重大惡化等,可申請覆核期限,並應只限覆核一次,但法庭可按情況容許延展申請期限。

建議五:如按期付款因收款的受償人提早死亡而終止支付,該受償人的受養人應獲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以失去生活依靠為由向付款方提出申索,其款額是已故受償人如非因提早死亡本會從他收取的按期付款中提供予其受養人的,並且就該筆款額,該受養人沒有從該付 款方或任何曾須對或可能須對該受償人負上法律責任的人,收取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

建議六:現行的暫定損害賠償機制應予保留。

建議七: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 付款令。“

建議八:應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一路再作改良,以便持份者為按期付款令作好準備。

法改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表示,按期付款一般較適用在受災難性傷害的原告人,例如肢體嚴重殘障,日後有長遠醫療需要等。他稱每一期期限,視乎法庭評估需求,月付、季付、年付或半年付均可以,不會在法律上限死期限,法庭可按需要作出判決。

他表示,以往有一筆過賠償計算非常不準確,「一係太高就係太低,唔會一定準」,過去幾年亦有大事發生,如英國通脹率達雙位數,令早前取賠償的原告人較擔心。他又說,過往有不少案例原告人取得賠償後即自殺,「拎1000萬後自殺,佢想幫家人拎賠償,冇意欲生存。」

他認為,按期付款可讓原告人得知自己有足夠金錢去支付日後醫療開支,「可以過一個比較有意義人生」,同時亦較一筆過賠償計算準確,避免可預期的風險,「當然人生有講不盡嘅風險,(按期付款)可預期嘅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