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新例打擊網罪 林定國稱相關器材是犯罪工具也是犯罪目標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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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提出把「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行為定為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法改會建議的新法例將涵蓋相關罪行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

《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提出就5類依賴電腦網絡行為定為罪行:圖為2012年12月28日,德國漢堡舉行年度混沌電腦俱樂部 (CCC) 電腦駭客大會。(Getty)

法改會今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即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林定國指,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

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

林定國指,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出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香港的現行法律及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即澳大利亞、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的相應法例。

林定國稱部份香港電腦相關罪行已不合時宜

林指,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份已不合時宜,而上述提及的司法管轄區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該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其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月9日指,法改會建議的新法例將涵蓋相關罪行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資料圖片/廖雁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