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趁12歲女童酒醉企圖強姦 女童母撞破拍照兼迫寫罪狀 囚50月
大專男生得知12歲女網友飲醉後,主動請孆前往陪伴,並送她返家,惟把女童安頓在床後,涉想趁對方酒醉施暴的一刻,女童母親入房並逮過正著。女童母質問之餘,並拍下男生及其身份證,又迫他寫下「罪狀」並報警。男生今(19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犯案,若非女童母親及時制止,男生很可能已性侵女童,判他監禁4年2個月。
被告黎址璫,20歲。被控於2024年11月9日,在沙田一間天台屋企圖強姦12歲的女事主X。辯方求情透露,被告在案發後已沒再在職業訓練局就讀,現於冷氣工程公司任維修學徒。
無用安全措施屬加刑因素
法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犯案,案中沒有使用暴力,但案中有多個加刑因素,包括X案發時年僅12歲,性侵兒童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需反映對此類罪行的譴責。此外,被告和X年紀差距大,他在案中沒有安全措施。
事主患創傷後遺症兩度轉校
法官續指,若不是X的母親Y制止,被告很可能已性侵X。法官又透露,X有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她的朋友傳出流言,X被羞辱,需兩度轉校。考慮被告認罪,令X不需出庭作供,和被告的年紀,酌量減刑,最終判被告監禁4年2個月。
X與朋友喝醉被告前來陪伴
案情指,X於案發時12歲,就讀中一。案發前數月,X在社交平台Threads認識被告,兩人之後透過Instagram聯絡。2024年11月8日晚上,X和朋友在沙角邨的公園飲酒。朋友離開後,X在Instagram發帖文稱她飲醉,被告回覆稱可以來陪伴X。X同意,兩人晚上11時許見面,並在城門河附近的公園聊天。X其後表示感眩暈,被告遂送她返家。
X母開門時被告沒穿褲子
由於不想讓母親知道她曾飲酒,X到其住所的天台屋,並在屋內的床上睡覺。惟X母聽到天台屋發出聲響,便往查看,發現被告全身赤祼,X則下身赤祼,上身僅穿背心。被告當時在X身上,其下體接觸到X的下體。被告見狀立即站起來,稱他甚麼也沒有做,並穿上衣服。
被迫致電母親時稱天氣熱脫去褲子
被告當時試圖離開,但遭X母阻止,X母並用手機拍下被告背部、身份證和學生證的照片,又要被告致電他的母親,被告卻向他的母親稱因天氣熱才脫去褲子,X母即指責他說謊,她並拿取簿和筆,要被告寫下過錯,被告便寫下他出於性慾,脫下自己和X的褲子。X母之後報警,警員到達後,X才醒來。
從屯門坐的士到沙田會事主
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稱,在網上認識X,但不知X的年齡。他案發前看到X的帖文,回應可以陪伴她,隨即由屯門住所乘的士到沙田。他送X到天台屋後,原本打算離開,但萌生和X性交的念頭,遂摸她的胸和私處。他又脫下兩人的褲子並自凟,X母突然闖入並把他逮過正著。
法醫檢查後,在X的外陰發現被告的精液。
案件編號:HCCC3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