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參與2019年示威脫罪 重審後1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下月判刑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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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涉嫌在2019年11月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罪,兩人在第一次審訊時皆脫罪,律政司後來上訴得直,兩人需重審,案件今(21日)在觀塘法院裁決,其中任社工的被告,稱他本身患有哮喘,故需戴口罩,且他當日曾勸教會朋友不要參與示威,裁判官劉淑嫻相信其言,再次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另一名學生被告,因他身上有大量索帶,且未能提出有力原因,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劉官把案押後至2月4日判刑,罪成的被告需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兩名被告:葉澤深(20歲,學生)及陳皆橋(22歲,社工)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各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控罪指2人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兩名被告:葉澤深重審被裁定罪成,陳皆橋則再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學生被告身上索帶多於所需

劉官指,報稱學生的被告葉澤深,辯稱其父叫他購買,以整理家中的寬頻電線,葉的友人及葉父均曾作供。惟劉官認為,友人及葉父作供時表現迴避,葉身上搜出的索帶,亦遠多於所需,裁定兩名證人的口供均不可信,且葉當日突然改變逃跑路線,其身後亦只有一名警員追趕,唯一合理推論,是葉逃跑以逃避拘捕,而葉當日有戴上黑口罩以遮掩面容,故裁定他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社工被告患哮喘有合理理由戴口罩

至於任社工的被告陳皆橋,劉官認為陳患有哮喘及鼻敏感,有合理理由戴上口罩,且陳當日曾勸教會的教友不要參加集會。若然陳在示威拍攝,亦不會停留在現場,及不使用身上的防毒面罩,裁定陳兩罪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