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前助教黃子偉脫非禮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重審
香港女足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非禮女下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28日)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拒納女事主X的證供時,其裁定武斷及不合理,假定了事主必然會對侵犯者抱仇視心態,錯誤地批評X的證供不真確,是在欠公允,更有悖常理,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黃子偉,原被控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1年7月至9月,在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X,另於同年9月23日在某工廠大廈非禮X。他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全部罪名不成立。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在判辭中提及,控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在拒納X證供時,在數方面上犯了法律錯誤,包括錯誤地考慮X和被告的關係和案發後對被告人的態度,假定事主對侵犯者必然表現出「仇視」或「敵對」的心態;在無基礎的情況下指X與被告達成協議;批評X可能將三次非禮事件的先後次序混淆、未有提供訊息對話記錄及過份苛刻地考慮新近投訴證據。
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單憑二人WhatsApp中的部分字句,便裁定二人的關係非一般上司下屬,此說法除了令人費解,有斷章取義之嫌。反之,X就與被告關係的作供前後一致,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定武斷及不合理,輕視X的個人因素或處境。
法官指 原審裁判官假定X必然會對侵犯者表現出「仇視」和「敵對」 忽視案中的其他重要證供
此外,李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假定X必然會對侵犯者表現出「仇視」和「敵對」態度的基礎下,並以此作為部分拒納證供的理由,是忽視了案中的其他重要證供,如X指因被告在業界的人脈地位以及擔心對她自己事業有影響,因此未有即時舉報。原審裁判官另外亦批評X不記得案發地點及混淆了事發的先後次序,而事實上,X在法庭上有清楚交代案發的細節,而即使X對事件發生的次序有誤,亦非拒納證供的重要理由。
李官認同控方所指,裁判官的要求不切實際,亦在數方面犯了法律錯誤,因此其無罪裁斷是「有悖常理」,下令案件發還裁判法院,交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此外,黃在原審罪脫後,不獲訟費,他亦提出上訴。李官指,因律政司上訴得直,此申請沒有上訴基礎,故予以駁回。
案件編號:HCMA143/2024、HCMA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