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襲警令警員放430日病假 官指政府無錯 男子須付政府49.7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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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年前在黃大仙警署不滿等套指紋時間太長,在警署內打傷一名警員,期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該警員因前臂及手腕受傷,獲病假430日病假,並失1.5%賺取收入能力,警方因而向該警支付49.7萬元,當中包括3.75萬賠償。警方早前向襲警的男子追討該筆賠償,該男子無出庭應訊,區域法院聆案官紀順治今(5日)下判辭,認為事件中政府並無犯錯,有權向襲警男子追討,裁定他需向警方支付這筆費用,並需付5.5萬元訟費。
原告為代表警方提出訴訟的律政司司長,被告為梁鴻逸(譯音)。被告未有提出辯護理據,也沒有出席早前的聆訊。
警員左前臂及手腕等受傷
判辭指,被告於2016年8月22日被捕,被帶到黃大仙警署。涉案警員於同月23日,在警署內協助同僚替被告套取指紋。被告投訴等候時間太長,情緒激動,用右手打警員的左前臂三次,警員用左手擋格,其左前臂、手腕和中指受傷。被告其後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
政府曾向警員支付49.7萬元
警員因事件失去百分之1.5的賺取收入能力,獲共430天病假,政府已向該警員支付約49.7萬元,現向被告追討該筆款項。
官指政府並無過錯有權向被告追討
聆案官在判辭指,政府在事件中並無過錯,有權向被告追討。警員案發時34歲,月入約3.2萬元。他受襲當天開始放病假,至2017年10月31日,扣除法定假期,共涉420天。他在2017年11月至12月間,獲10天病假。政府已就該430天病假,向警員支付45.9萬元。就警員失去1.5%賺取收入能力,政府則賠償約3.75萬元。
被告並要支付判辭後至付款期間的利息
聆案官同意計算該些金額的方法,警員也沒有向被告提出民事索償。聆案官因此頒令,被告需向政府支付49.7萬元,以及頒發判辭至被告支付款項期間的利息。此外,被告亦需支付5.5萬元的訟費予政府。
案件編號:DCCJ28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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