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政府稱收款後30日遷出過渡屋「非硬性規定」 按需要續租
撰文:賴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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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今日報道,有業主早前引述解說專隊稱,若居民選擇出售業權或「樓換樓」等,在收款或新屋鑰匙後30天要遷出過渡性房屋。政府今日(13日)澄清,30日非硬性規定,在宏福苑業主落實長遠居住安排之前,政府會在住宿和租金津貼方面,持續支援受影響居民。營運機構會按住戶實際需要,安排繼續暫時租住單位,例如待新居裝修竣工及搬遷等。
房屋局稱,各過渡性房屋營運機構會提供彈性的遷出安排,30日並不是硬性規定。營運機構會按住戶需要,安排繼續暫租過渡屋單位,例如待新居裝修竣工及搬遷等。無論居民選擇自行安排長遠居所、「特設銷售計劃」或「樓換樓」,上述安排同樣適用。
至於為期兩年、每半年發放一次的租金補助,當局稱,如業主選擇出售業權後收取現金而不參加「特設銷售計劃」,租金補助會發放至相關資金到帳日,業主可動用有關現金自行作長遠住宿安排。至於到帳日前獲得的租金補助,無須退還,惟下一期補助將不會獲發放。
如業主選擇參加「特設銷售計劃」,租金補助將繼續發放至在相關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入伙日,即領取單位鑰匙的日期,入伙日前已獲得的租金補助亦無須退還,惟下一期補助將不會獲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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