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逾400業主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合安:正積極了解及跟進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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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五級大火後政府解散原有法團管委會,並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管理人。近日有業主聯署要求政府協助並督促合安召開業主大會,讓居民就屋苑保險賠償、大維修剩餘款項會否退回業主等事宜,直接提問並獲即時解答。
合安今日(17日)指,明白宏福苑業主希望召開業主大會,以了解其公開信中所提出的事宜。合安稱,根據土地審裁處的命令,合安作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人,會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規定行事,就業主關注,合安稱正積極了解情況作出跟進,並會適時向業主交代情況。
聯署信件提及,居民對多項事務存在重大疑慮,包括相關政策之執行細則、住宿安排、善款安排、屋苑保險賠償、大維修剩餘款項會否退回業主、管理費盈餘處理、全苑8幢大廈完整勘察報告等。
信件又指,盡管部分資訊已透過現有渠道發布,但仍有大量關鍵細節未能釐清,例如具體決策依據、時間表、後續跟進行動及財務報表等,導致居民對屋苑管理及決策過程產生深切疑問,故希望透過正式業主大會,讓每位居民有機會直接提問並即時獲得清晰解答。
聯署信提到,業主大會議程包括議決要求合安設立專責專職人員處理宏福苑業主的查詢;議決合安於大會後一星期內,匯報與前業主立案法團之交接進度、屋苑及大維修財務狀況、宏福苑與宏業、鴻毅之間的合約狀況等。
《建築物管理條例》列明,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民政事務總署周一(16日)回覆指,根據土地審裁處的命令,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人,取代原管理委員會的職能,代表法團處理屋苑管理事務 。有關召開業主大會事宜,署方將會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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