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剔除《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登記即告解散 列「受禁組織」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同日刊憲公告,該3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
政府指,《香港國安法》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保安局局長在2月11日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就保安局局長擬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有關《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建議作出申述,並在2月25日收到該3間公司的董事確認該3間公司均沒有任何申述。
政府表示,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後,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24日)作出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3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發言人又指,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