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電子煙|何謂公眾地方?警方可否執法?旅客獲豁免?常見QA一覽
衞生署今日(2日)公布新階段控煙措施,由本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輕則被票控罰款3,000元,若違例品超出指定數量,最高更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不過,何謂「公眾地方」?煙民在商業大樓的辦公室或廁所吸食會否違法?旅客又能否獲得豁免?警方是否同獲執法權力?下文將逐一講解。
1. 何謂管有另類煙用物質?違法罰則如何?
由今年4月30日起,《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針對另類煙用物質的修訂正式生效,屆時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或使用,亦屬違法,具體罰則可看下圖。
2. 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但何謂「公眾地方」?
衞生署高級醫生(控煙酒辦公室)黃頌欣指,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已為「公眾地方」作出定義,相信執法人員具有豐富經驗作出判斷,例如不能隨意進入的私人住宅便不屬公眾地方。
翻查上述條例,「公眾地方」的定義包括︰公眾於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不論是憑繳費或其他方式進入,以及任何處所的共用部分,即使公眾無權進入或不獲准進入該共用部分。
3. 若旅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將如何處理?
黃頌欣指,控煙酒辦的執法一視同仁,但衞生署會針對旅客在口岸及飛機上加強宣傳。
衞生署首席控煙酒督察陳達明補充,由2025年第4季開始已轉用附有二維碼的電子告票,即市民及旅客可通過多個電子支付平台繳交罰款,包括轉數快、支付寶或雲閃付等,避免他們因沒有帶備足夠現金而無法付款。
4. 煙民在公司廁所吸食另類煙產品是否「安全」?
若按上述《條例》的定義,私人住宅單位理應不屬公眾地方,惟在寫字樓的辦公在或廁所吸食另類煙,控煙酒辦能否執法?陳達明便承認執法上存在困難,雖然法例規定控煙酒辦人員可進入商業處所,惟執法人員不像警方可取得搜查令,通常採用敲門或按門鈴的方式進入相關處所。
陳達明又指,執法人員主要通過目測「眼見為實」,成為案件中第一證人作出檢控,即使廁所傳出疑似另類吸產品的煙味,也無足夠證據,只能夠加強巡查及教育負責人管理下屬的行為,以較為軟化的方式改善情況。
當我哋進入嘅時候,違例者可能已經整熄咗支煙,或者熄咗部煙機收埋咗,同洗手間違例吸煙一樣,我哋可能只係聞到味,未必見到個人,喺搜證方面無可否認係有困難。
5. 除了衞生署控煙酒辦外,警方是否同樣有權執法?
據了解,警方有權檢取指明另類煙產品,以及執行另類吸煙產品禁令。換言之,若警察在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攜帶或吸食另類煙產品,便可按條例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