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迫子自瀆案 終院裁圖達至性滿足 不屬必須證明的控罪元素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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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要未成年兒子同看色情影片並逼他一同自瀆,被裁定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罪成。上訴庭駁回男警上訴時,曾言認為意圖達至性滿足屬控罪元素。律政司不同意觀點,要求終審法院作詮釋。終審法院法官今(14日)就這觀點下判辭,認為條文並無列明性滿足是控罪原素,又指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兒童,若有被告出於別的原因,如出於憤怒或惡意而作出控罪行為,涉案兒童仍須受保護,故認為意圖獲得性滿足,並非控方在這控罪上必須舉證的控罪元素,裁定律政司勝訴。

律政司就非禮罪控罪原素的詮釋,要求終審法院作裁定。(資料圖片)

律政司認為性滿足非控罪元素

是次上訴的爭議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的「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中,被告意圖獲得性滿足是否控罪元素。律政司認為,被告為了性滿足而犯案,並非控罪元素。

條文無列明控罪原素包括獲得性滿足

終審法院法官霍兆剛在判辭指,第146條涉及兩類罪行,包括做出該猥褻行為,和煽惑他人做出該行為。法官續指,條文沒有提及被告意圖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

若被告出於惡意或憤怒 兒童仍需受保護

法官又指,該條文的立法原意,是要保障16歲以下的兒童免受到嚴重猥褻的侵害。若控方需證明被告是為了性滿足而犯案,將會違反立法目的。若被告是出於惡意、憤怒,或為了羞辱兒童或其家長,而向兒童做出嚴重猥褻行為,對兒童的保護仍是必須。

法官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指被告意圖獲得性滿足不是該罪的必要元素。

案情指答辯人要兒子一同自瀆

答辯人FSL,涉在家要兒子陪他一同看色情片,他在兒子面前自瀆之餘,亦要兒子與他一起自瀆。FSL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2項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成立,被判囚4年。

上訴庭認為獲得性滿足非控罪元素

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曾指出,FSL的行為是否為了獲得性滿足,並非控罪元素。上訴庭卻認為獲得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但他們認為FSL犯案時是為了獲得性滿足,故駁回FSL的上訴。

律政司就上訴庭說法要求終院作詮釋

律政司認為上訴庭就「獲得性滿足是控罪元素」的說法具爭議,故雖然FSL上訴被駁回,仍有就上訴庭的說法要求終審法院作詮釋。終審法院在本次聆訊的決定,不會對FSL的定罪裁決有任何影響。

案件編號:FACC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