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校長涉妨礙司法 家長被要求刪訊息 辯方稱因發生尷尬的事

撰文:陳曉欣
出版:更新:

中學助理校長涉嫌在深圳一酒店,叫一名曾表示有意給他1萬元的家長,刪除兩人的微信通話記錄,從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妨礙司法公正罪。助理校長否認指控,案件今(28日)在屯門法院開審。涉案家長出庭作供,稱其子原想插班讀中二,因英文未達標而被要求重讀中一,她曾向被告發訊息,問其子讀中二的可能性,期間提過金錢。她指被告後來到深圳找她,被告並稱曾向同事說:「仲有家長願意付1萬幾蚊俾小朋友讀呢間中學。」又稱已向廉署舉報了她,建議她刪除二人的聊天記錄,及暫不要去香港。女家長稱她之後有按指示照辦。

辯方盤問時指被告和女家長在前一晚發生尷尬的事,被告誤會了一些男女之間的事,因此要求刪除訊息。女家長同意。

被告孔少丹,50歲,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孔否認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

被告孔少丹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陳曉欣攝)
女家長蔡鈺認她曾在發給被告孔少丹的訊息提到,若付些錢你能安排嗎。(陳曉欣攝)

兒子曾回內地讀書後想返港升學

女家長蔡鈺今供稱,她在深圳居住從事酒店會計工作,2010年誕下兒子蔡一鳴(音譯),一家住在南山區。蔡一鳴有香港身份證,跨境就讀香港的幼稚園至小四。其兒子在2022年被派位到天水圍香島中學,兒子其後返回深圳讀中一。直至2024年7月,兒子想回香港升學。

到學校辦手續時遇到被告並交換微信

蔡鈺遂為兒子申請插班中二,同月得知派獲被告任教的中學。該校有主任致電她了解其子的程度,主任認為其子未達中二程度,建議其子重讀中一。蔡在7月底到學校交文件時遇見被告。被告指蔡的兒子英文程度不足,建議其子讀中一。蔡指其子不想重讀,被告稱若蔡的兒子想讀中二,必須通過入學試,但蔡稱其子不想考入學試。蔡最終照辦理入讀中一手續,但要求與被告交換微信,以便將來再討論其子入讀中二的可能性。

曾在訊息問有些錢你能安排嗎

控方展示蔡和被告在8月7日的微信訊息,蔡提到:「孩子英文弱一些,如果拜托你…有些錢…你能安排嗎?」蔡稱她原本想拜托被告,看能不能花點錢讓孩子讀中二。她指其子之後有參加中二入學試,雖然成績一般,但順利入讀中二。惟兒子9月開學4天便遭逢車禍,導致左腿骨折,在深圳醫院留醫數月沒上學。控方問蔡有無想過兒子為何能夠入讀中二,蔡稱:「可能老師多方面考慮。」

蔡知被告上深圳為他包食宿

庭上透露,被告同月12日晚主動聯絡蔡鈺,表示晚上會去深圳,可順路帶蔡兒子的書本給蔡,兩人約在一間酒店見面。蔡為了答謝被告幫忙帶書,請被告食飯,又為他預訂了酒店房讓被告休息。

被告建議刪除兩人對話及最近不要去香港

蔡稱她與被告晚飯時,被告突稱他已經向廉署舉報了她,被告又稱與同事閑聊時,談到:「仲有家長願意付1萬幾蚊俾小朋友讀呢間中學。」被告之後改稱他沒舉報蔡,是其他人檢舉她的。被告建議蔡刪除兩人之間的微信對話,並叫蔡最近不要去香港。蔡表示知道,但沒即時刪除訊息。蔡稱,她理解被告認為蔡被警方問話時,若被看到相關訊息會「不好」,因此叫她刪除。

蔡稱不知道刪訊息犯法

蔡表示,她當晚請被告食宿,只是想答謝被告送書來深圳。她回家途中,被告傳訊息說想多與她聊一會,問她要不要折返酒店,蔡拒絕,被告再提蔡刪訊息,蔡照辦。蔡庭上表示不知道此舉會犯法,並稱被告沒叫她刪除哪些訊息。被告翌日再向她傳訊息,為昨晚提出「不恰當的要求」和說過「不恰當的話」道歉。蔡回覆她已刪除所有訊息,被告回覆:「好的,謝謝」。

蔡供詞指被告沒有收1萬元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陳永豪盤問時指,被告在微信約蔡在深圳見面時,沒提過會討論蔡涉嫌行賄的事,蔡同意。陳續引述蔡的供詞,指蔡提及轉1萬元給被告是「表達一分心意」,被告沒有收。

蔡稱該1萬為答謝被告給意見

陳續問,蔡付1萬元是否只是為了答謝被告在澳洲旅行時,仍就蔡兒子如何能入讀中二給意見,蔡沒要求被告做些什麼協助其子入學,蔡同意。陳另問蔡供稱「花些錢」安排一事上,是否指合法方法幫兒子入學?蔡同意,她當時沒想太多,蔡亦同意被告當時有告訴她這樣做犯法。

辯方指被告與蔡曾發生尷尬的事

陳續指,被告和蔡在前一晚發生尷尬的事,被告誤會了一些男女之間的事,因此要求蔡刪除那些被告提及想蔡折返酒店的訊息。蔡同意。蔡另表示,他們交收完書本便離開,房門就沒關上。

辯方被告被突襲拘捕

廉署署理總調查主任鄭龍柏被傳召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被告原本為蔡鈺涉貪案提供協助,但廉署在蔡鈺返港後「突襲」被告,在被告獨自應約上廉署辦公室時,通知他成為被捕人士,被告因而被嚇到,錄完首個錄影會面仍未驚完,問是否需要過夜受查。辯方指雖然被告在學校職級高,但不懂得應對廉署人員,形容被告是「弱者」。鄭稱被告有問是否要過夜,因為被告在外面有泊車,但不同意被告是「弱者」。

辯方質疑,鄭為了減低被告請律師的意欲,稱被告沒必要請律師,沒有相熟律師會有延誤。鄭一概否認。

案件編號:TMCC 20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