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校長被揭15年前在刑事案求情時說謊 官接納情況特殊准緩刑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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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教育工作卅載的中學教師,2011年涉侵權案上庭,他求情時自稱補習老師。13年後他有機會晉升校長,惟在背景審查時,被揭發他有案底,更被揭當年求情時曾作不實陳述,從而被控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他早前認罪,案件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指,本案不涉賄賂舞弊或陷害無辜者,接納被告衝動且單獨犯案,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事隔多年並已展開新生,認同案件情況特殊,判被告入獄5個月,但准緩刑18個月。

被告趙國聲(56歲,報稱高級教育主任)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2011年8月10日在香港觀塘裁判法院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害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在案件KTCC 4144/2011作求情陳詞時作出虛假陳述。

被告趙國聲(中)承認2011年在法庭認罪時,曾訛稱自己是補習老師。(陳蓉攝)

官指被告明知而虛報必須判監

鍾官判刑時指控罪性質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及反映公眾對濫用司法程序的深痛惡絕,本案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但被告明知而虛報,必須判處監禁。

接納案件特殊准判緩刑

鍾官亦有考慮被告的感化報告及求情,認為被告有良好品格,其犯案動機僅為保護學校及學生聲譽,不涉摧毀證據、舞弊或陷害無辜者,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犯案,且單獨行事,只影響他個人,無導致法庭的判刑有太大出入。再者,案件至今已相隔多年,被告已展開新生,這犯罪紀錄已沾污其教育生涯,亦影響他的退休金等,因此判監5個月,但准緩刑18個月。

當時稱是補習老師及有一名3歲孩子

案情指,在2011年8月10日,被告就管有及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等罪名,在裁判官蘇惠德席前認罪,他求情指自稱是補習老師,月入2至3萬,育有年僅3歲的孩子。事實上被告當時在中學任教,女兒當時年約1歲。

2024年有機會升職作背景審查時被揭

教育局在2024年考慮晉升被告為校長,並對他作背景審查,揭發被告曾有案底,且在庭上作出不實的陳述。被告於2025年8月與警方進行會面錄影,承認他除了教師並無其他工作,他不記得2011年曾作出虛假陳述的事。

承認當年知求情有誤導法庭之嫌

辯方求情時確認被告當時知他在2011年所作的求情,是有機會觸犯法例,及有誤導法庭之嫌。惟他現時已與妻兒開展新生活,亦有盡力照顧學生,被告涉本案將失去他投身逾30年的教育工作及退休金,望法庭可考慮輕判。

案件編號:KTCC20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