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涉8日內毒打及5姦女友 辯稱女友是被虐狂 被裁1姦3打罪成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無業男不滿女友與其他人見面未有報備,涉在住所內8天內姦女友,並多次毒打她,女友遭受多番拳打腳踢兼膠凳襲擊,終忍不可忍離開並報警。男方卻指女方願意性交,又認曾摑女友5把,又指女方自認被虐狂,喜歡被打。他否認5項強姦及3項襲擊罪。4女3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天,裁定被告就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案件押後至明天決定判刑日子。

被告曾想認普通襲擊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麥嘉豪,23歲,無業。被告被控5項強姦和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湖翠樓某單位5次強姦X,以及3次襲擊X。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但就其中2項襲擊罪,願意承認罪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麥嘉豪在高等法院被裁定1項強姦及3項襲擊罪成。(黃浩謙攝)

兩人拍拖3個月已經常爭吵

控方案情指,被告和女事主X案發時分別為21和19歲。兩人於2023年7月認識,同月發展成為情侶,並有性關係。X間中會到被告湖景邨湖翠樓住所留宿。惟兩人拍拖3個月,已經常爭吵。被告不想X與其他男性聯絡,X則認為被告管束多。

不滿X與他人見面而打她

至2023年10月27日,X到被告的家,被告指X與他人見面未報備而罵她,至清晨5時許,被告發現X和他人通電話,他盛怒下掌摑X的臉十多次,令其臉腫脹,又問X是否想分手,X稱是,被告情緒變激動,再拳打腳踢X,繼而把她強姦。

X稱留被告家8天遭多次毒打

X稱因擔心再被打,又因被告曾自稱是「古惑仔」,她擔心家人受滋擾而不敢離開,然而她在被告家留宿的8天內,再多次遭毒打。她曾致電向朋友傾訴,被告聽到,責她把兩人的事告知外人,從而打她。X又曾到樓下向被告發短訊提分手,結果被告下樓把她帶回住所再打。被告並曾用膠凳襲擊X至膠凳亦裂開。

擔心被打死最終離開

X在被告家期間,被告的朋友曾上門打麻雀,X稱她要戴帽及口罩遮住傷勢。至第8天,X怠到忍無可忍,亦擔心再留在被告家會被打死,便趁被告睡著時離開,並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X投訴被5姦只有1姦被裁罪成

X曾稱在被告家多天中,曾5次在不情願下與被告性交,但陪審團只裁定第一次的性交屬強姦,另4次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指X曾自認是被虐狂

被告被捕後稱與X已性交逾百次,並指X自認是「M底(被虐狂)」,喜歡被虐待,更喜歡「窒息性性愛」。他否認曾強姦X,並稱該8天內,每次都是與X和好後,X自願與他性交。他只認曾打過X約5巴。他認為因他曾叫X離開,又曾打她,X覺不岔而誣告他。

案件編號:HCCC5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