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合安單方求延期 官質疑夾硬嚟明判
宏福苑247戶業主在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原定5月13日發開會通知書的同日,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土地審裁處今(1日)開庭聆訊。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物色可容納到1000人的開會場所有難度,又指法庭有權就特殊情況放寬期限。惟法官林展程質疑,未定開會日期已申請延期,似是為了免於違例而「夾硬嚟」,並稱:「我有冇權力畀你唔違反(規例)呢?」林官押後至明午3時頒布判辭。
有居民覺合安有上千理由不肯安排開會
今有大量帶口罩人士今到庭旁聽,審裁處開放1個延伸庭,另於鄰近的勞資審裁處開放2個延伸庭。到場旁聽的宏福苑居民葉家駒和李國鴻散庭後指,合安不肯安排開會可以有1000個理由,覺得合安沒打算做,反問:「鄧國權(時任法團主席)都做到,佢做唔到?」。
合安單方面申請延期
延期申請由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單方面作出,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合安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合安在入稟狀提出就5月13日或之前通知開會及6月13日或之前開會期限延期。
潘稱未找到合式開會地點
法官林展程甫開庭問,合安有無收到就該申請的反對和支持信,潘稱無,林官讓書記派給潘。潘透露,在1984名住戶中,合安有其中1601戶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或電郵,餘下363人則無聯絡方式。潘另透露,合安曾物色社區會堂等8個開會地點,惟全部都未能容納1000人和在週末開放的條件。針對一些住在臨時處所而未能送達文件的住戶,潘稱會發放表格收集他們的地址。
審裁處可基於充分理由延長期限
庭上圍繞土地審裁處有無司法管轄權就發出開會通知和開會作延期指示,該條例指審裁處有廣泛的權力,可基於「充分理由」(for good cause)延長任何條例所訂定的期限,包括發出任何通知(例如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採取任何步驟的期限,即使該期限已過。
官指條例要求合安須於6月13日前開會
林官直言,召開業主大會對業主很重要,如不在合理時間內召開就沒意思,法例規定業主大會要在指定期限內召開,即合安須在6月13日前開會。林官問,開業主大會屬於程序還是實質權利,潘答實質權利。
潘指沙士及新冠肺炎時曾准延期
潘陳詞指,在沙士和新冠肺炎等特別情況下,業主無法聚集,審裁處有權力指示延期,否則有違立法原意。林官關注,條例的提及延期事項包括「通知」和「程序」,但通知開會和開會是兩回事,潘同意。
官形容合安做法似夾硬嚟
林官指,條例未有明文賦權法庭延遲開會日子,況且如今未屆6月13日開會期限,合安連開會日子也未落實就申請延期,林官自言有疑惑:「我有冇權力畀你唔違反呢?」林官質疑合安將延遲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等同延期開業主大會混為一談,是否﹕「夾硬嚟。」林官直言,法庭就火災的司法程序已「盡做」,惟同時要顧及法庭是否有權處理,若無亦愛莫能助。
案件編號:LDBM 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