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業主要求開業主大會 管理人合安求延期被拒 官促盡快召開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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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247戶業主在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定上月原定發開會通知書的同日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今(2日)頒布判詞,駁回延期開會的申請,並稱,為盡量減少任何潛在違反法定責任的情況,促合安應盡快召開及舉行會議。

申請人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合安在入稟狀提出,就5月13日或之前通知開會及6月13日或之前開會期限延期。

合安昨在土地審裁署申請延期,不少居民都有到法庭旁聽。(鄭子峰攝)
大埔宏福苑在2025年11月26日發生大火,造成多人傷亡(Reuters)

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屬法定權利

法官林展程在判辭指,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是法定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所有權的權利,其家人居住的建築物的管理,以及附帶引起相關的事宜獲得資訊,並作出討論及商議,以作出包括要求召開會議等的權利。

合安指召開屬程序解釋荒謬

林官指,召開與舉行會議的權利是一體兩面,故召開會議(包括發出開會通知書)和舉行會議同是實質權利,並非如合安所指「召開」屬程序。故此,合安須在《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的合理時間,即在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延長舉辦會議的期限。林官指,舉行會議並非條文中所指的「通知」和「法律程序中的步驟」,合安的立場使條文的適用範圍過度擴張,林官形容為「荒謬」。

逾期舉行本身違反條文

林官亦回應審裁處在疫情期間下令延期舉行會議的案例,林官指逾期舉行會議本身違反了條文,不等於毋須舉行會議,審裁處的命令不應被視作認同違反行為而批准延展時限,反而是「無奈」地強制執行延期命令。

指合安援引案例不適用

另外,就審裁處有無權以替代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一事,林官指發出會議通知不是程序性質,也不是法院或法律程序的通知,會議通知是「召開」和「舉辦」會議權利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合安援引的案例均不適用,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下令合安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登報、發送電郵等發出會議通知。

著合安盡快舉行會議

林官指,合安當初獲委任為管理人時,審裁處信納它有專業經驗,有利於處理該屋苑面對的各類繁苛複雜的工作,並可以為所有業主提供重要資訊與專業意見,使他們能就屋苑的相關事宜作出充分諮詢和知情的選擇。

林官最後指,為盡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的情況,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儘管可能存在實際困難。林官讚賞合安在前所未見的情況下,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個業主的通訊地址、電話及電郵,可見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左)稱,找不到合適開會場地。(鄭子峰攝)

潘昨指找合商場地有難度

資深大律師潘熙昨在聆訊上指,在沙士和新冠肺炎等特殊情況下,業主無法聚集,審裁處有權力指示延期。潘另指,合安有1601戶居民的聯絡資料,餘下383人則沒有聯絡資料。就開會場地,潘指合安在物色容納到1000人的開會場所時有難度。

官質疑合安申請為免違例

法官林展程質疑,《建築物管理條例》未有明文賦權法庭延遲開會日子,合安未定開會日期已申請延期,似是為了免於違例,林官自言對法庭有無權力批准押後有疑問。林官亦指,潘將條例中法庭可允許延期發開會通知書,與延期開會混為一談,是否「夾硬嚟」。

案件編號:LDBM 74/2026